Re: [讨论] 真的有人卖A漫被判刑耶~~~~

楼主: Satoman (沙陀曼)   2024-03-22 19:18:29
我当城主之后好像就没在政黑发文了,只不过这个东西跟我有关,
知道的也比较多,可以J4一下 ==
首先,T医森讲的这个判决有瑕疵,所以卫福部保护司和卫道团体自己都不敢拿出来讲。
https://reurl.cc/678L9Z
“及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条文将原儿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条例第28条第1 项之“图片”修正为“图画、照片”可知,
上开条文系基于保护儿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观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
于观看后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伤害儿童或少年,应认该色情图画中之儿童或少年纵使是虚拟
人物,亦属该条规范之对象。”
问题就这段。
法官说104年修法,把“图片”改成“图画、照片”,
就是代表修法目的这条包含虚拟人物。
但实际上“图画”的部分其实是这个法在84年成立,
还叫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就有了。
第二十八条
散布或贩卖前条拍摄、制造之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
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96年的时候说
一、处罚持有儿童色情物品,主要理由有三:
1.儿童及少年色情产品为对受害人虐待之永久纪录,足以对其未来造成持续性伤害;
2.儿童色情图片对欲望的刺激是有关联性的,观看之后可能会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伤害儿童
3.斩断市场需求,抑制儿童及少年色情制造。
所以二十八条改成这样:
散布、播送或贩卖前条拍摄、制造之图片、影片、影带、光盘、电磁纪录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
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持有前项物品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然后104年全文修正成现在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图片又变成图画。
理由则是:
三、为资周全,将原条文第一项“图片”修正为“图画、照片”,
“电磁纪录”修正为“电子讯号”,并酌作文字修正。
所以法官这理由有瑕疵。
立法理由没写虚拟人物,图画又是从立法之初就存在。
(我猜图画这个名词应该只是惯例写法,因为刑法23年初版就有图画了 ==)
那他的判决书这段就完全是自己变出来的 ==
这段前法务站长龙包在论坛就解释过了。
所以管制方为啥没人敢拿这个判例出来说?因为一定会被疯狂巴脸 ==
至于其他更好笑的我可能要联络一下与会的教授确认我法盲有没有理解错误,
顺便问他能不能讲出来 ==
目前我参与下来基本上可以认定保护司就真的在闹,用偷袭的方式在搞人 ==
现在连立委都敢搞 ==
有脑的我建议别挺保护司了,否则我觉得你们之后一定会后悔 ==
※ 引述《Tosca ( )》之铭言:
: : 推 TheoEpstein: 你什么都讲了要别人怎么回你 118.169.6.177 03/22 15:48
: 感谢批踢踢神人一堆
: 真的有法律大师帮我神出了一篇
: 卖A漫被判刑的案例
: (连结失效不付了 请各位自己google)
: 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
: 主文
: 原判决撤销。
: 甲○○贩卖及公然陈列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图画,处有期徒刑贰月,如易科罚
: 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编号6 所示“正确的性教育”、编号8 所示“清一色是童贞”之书籍(漫画)
: 各壹本,均没收。
: (节录)
: 承前所述,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8条系基于保护儿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观看儿
: 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于观看后采取实际的行动去伤害儿童或少年(参见上述有
: 罪部分),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书籍9 本,除编号6 、8之漫画内容有以图画方式描绘
: 儿童或少年为猥亵、性交行为之情节外,并无积极证据足资认定其余图画、照片内容人物
: 系儿童或少年,是被告就附表编号1 至5 、7 、9 所为,尚无从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
: 条例第38条第1 项之罪相绳。
: 简单说
: 1.判两个月 易科罚金一天一千
: 2.员警主动网络巡察 下单购买后 送检方
: 3.九本漫画最后两本认定有问题
: 4.现在修法后变成一年起跳XDDDDD
: 5.这个是卖A漫被判刑
: 不知道台湾何时会出现第一个制造抱枕被判刑的?!
: 6.请问蔡易余觉得这些法官扩权吗?
: 7.对了 这判决和iwin无关
: 员警自己网络巡察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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