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ump2j (Lockel)
2024-03-22 16:22:58※ 引述《evangelew (uwe)》之铭言:
: : 笑死,那前面写的"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呢?
: : 你要抠字眼
: : OK啊
: : 既然法定咬死就是儿童或少年
: : 我就问了,三百岁的龙族算三小儿童或少年?
: : 原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没有定义实际年纪
: : 但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有
: : 第 2 条
: : 本法所称儿童及少年,指未满十八岁之人;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所称少年,指
: : 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
: : 来来来
: : 已经明确定义儿童与少年的实际年龄
: : 且还明确的说明"之人"
: : 龙族是不是人?
: : 吸血鬼是不是人?
: : 甚至二次元创作出的人物,真的有人类的人格权?
: : 适用人格权去规范还是用智财权?
: : 现在一堆受管制的
: : 根本就不具人格权
: : 能算人?
: : 三百岁龙族性暗示图片要关七年
: : 那今天来画个真正的母猪配种
: : 种猪跟母猪想来绝对也没12岁
: : 妥妥绝对儿童范围
: : 配种也妥妥的性交
: : 又遇到神经病地方官员以引起他们的性欲或羞耻
: :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是要纳管吗?
: : 不要需要的时候就在那边喊说法一字不移
: : 不需要的时候又装死当没看到
: : 儿童与少年已经有明确法律定义了
: : 二次元根本就不是人,没有人格权
: : 还是你要跟异种族风俗娘评鉴指南一样
: : 叫地方官员弄出兽娘的兽度啊?
: : 兽度100%也要列管啊
: : 笑死掉
: 这问题早就讨论过了
: 答案是"貌似"也算列入
: 并不是你画个看似10岁的色情幼女图
: 标注她是300岁的龙族 还是1000岁的精灵老太婆
: 就能不算在儿少里头
: 因为儿少性剥削这是社会法益切入的
: 但因为这跟儿少性剥削有关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保护的不是泛泛社会法益。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 1条:“为防制儿
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保护其身心健全发展,特制定本条例。”本条规定,本
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全发展,妥妥的人格法益。从立法目的来看,他所称的
儿少就不包括二次元人物了。
此外,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 2条规定:“(第一项)本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指下
列行为之一者:一、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二、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
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三、拍摄、制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儿
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四
、使儿童或少年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或其他类似行为。(第二项)本条
例所称被害人,指遭受性剥削或疑似遭受性剥削之儿童或少年。”
第一项一二四款指涉“儿童及少年”无疑就是自然人,因为虚拟人物根本不可能去从事性
交、猥亵、伴游等行为。第二项也明确指出儿童及少年是本法的“被害人”,虚拟人物不
享有自然人的权益,根本不可能成为法益受侵害的“被害人”。依照体系解释,你如何论
证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的儿少是鹤立鸡群的包括虚拟人物呢?
再看看儿少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2条怎么定义儿童及少年:“本法所称儿童及少年,指未
满十八岁之人;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所称少年,指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
。”任何法条只要规定年纪,指的就是自然人的法定年龄,好比民法规定,18岁以上可以
结婚,进而拥有剩余财产分配、继承等权力,难道是指你可以跟虚拟人物结婚吗?何况法
律上所称的“人”,本来就专指“自然人”及“法人”,根本不包括虚拟人物。
最好笑的是,卫福部自己也承认:“只要角色的容貌、身形、商品描述等,足以让一般社
会判断‘看起来像青少年或儿少’就符合定义,不过她坦言,由于实务认定还是会有落差
,标准‘有讨论空间’。”(镜周刊)
阿不就是承认自己的扩张解释完全违反罪刑明确原则?
刑法的处罚,竟然用“看起来”这种完全没有明确标准、因人而异的个人主观判断当作依
据?别闹了。
: 现在至此也没啥好讨论的
: iWin面对2498多件检举案 只有5件是真的认定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
: 要搞一些滑坡的举例 其实大可不必
: 至于未来检举人检举会因为iWin退场 而消失吗
: 让我们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