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立法委员质询权不应被恣意剥夺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24-03-20 03:56:08
一、立法委员的质询权不应被恣意剥夺,
立法委员对行政官员的质询,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
没有坚强的理由,是不应该被剥夺的。
所以要剥夺立法委员基于宪法赋予的质询权,
不但要有法规的依据,更应该遵守宪法比例原则的规范。
二、立法院长本质上也只是立法委员而已,与其他委员都处于平等地位。
立法院长虽不是不能挑战惯例,但立法院长也应该尊重立法院的惯例,
因为这是立法委员“集体意志”的展现,贵为立法院长仍必须尊重这样的惯例。
所以当他要挑战他认为不宜的惯例时,应该先与立法院所有委员沟通,
不能恣意擅断。
三、今天立法委员依照议事处排定的时间(不仅是日,还包括时)做为安排行程的参考,
是行之有年的惯例,委员依照议事处的时间来安排行程,这是基于信赖原则所为,
本身并没有瑕疵可指。当一个行之有年被众人认可的游戏规则成立后,
所有的人就应该尊重这样的惯例,在法律上,这种惯例有时甚至会有法律的效力,
连法院都得遵守这种惯例的法律效力。
四、韩国瑜对于点名不到的立委,尤其是连第一个都还没有到的立委,
完全不管这位立委不到的原因是什么,更不顾资深员工的建议,
恣意的以唱名不到的方式,拒绝尊重惯例,迳自没收立法委员的质询权,
不可谓非权利滥用,更完全悖于宪法比例原则的规范,
他的所作所为既非适法,更非合宜。
五、支持韩国瑜的人都以议事规则来为韩国瑜辩护,但重点在于宪法的比例原则,
没收一个立法委员基于宪法所赋予的质询权,是何等重大的事,
明明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可以加以处理,韩国瑜却迳自以自己认知的法规范加以运作,
怎么可以说没有瑕疵。
六、任何一个法律人都知道,虽然在法律上你有权利,但如果你行使权利的方式,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你的权利行使还是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否决。
所以不是拿着一个条文就可以在诉讼上无往不利。
更何况,所有的违宪法律一开始都是合法的。
以议事规则来帮韩国瑜辩护,却完全不考虑到其他法规范,是完全经不起考验的。
七、正当法律程序是权利能行使最重要的前提,韩国瑜并没有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他的作为当然应该受到批判。
八、总之,没收立法委员质询权兹事体大,韩国瑜虽然是院长,
但身分上和其他的立法委员并无二致,
他并没有权利以一人想法去否决立法院长久以来行使的惯例。
他的职责应该是尽可能的去保护每一个委员的质询权,
以唱名不到就没收立法委员的质询权,于法可议处甚多,应悬崖勒马,尽力补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