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洪申翰fb- 我没有说谎

楼主: Lekas (第七个房间)   2024-03-19 07:12:33
※ 引述《SunSky0126 (昊)》之铭言:
: 其实有去翻法条也能看出来:
: “29还真的跟质询没关系,因为其他条有规定”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9
: 第 五 章 讨论
: 第 28 条
: 主席于宣告进行讨论事项后,即照议事日程所列议案次序逐案提付讨论。
: 第 29 条
: 出席委员请求发言,应亲自向主席台议事处签名登记,并依登记顺序发言,如经双方同意者
: ,得互调发言顺序。
: 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场者,视为弃权。
: 主席得于讨论适当时间,宣告截止发言之登记。
: 可是前一章有提
: 第 四 章 开会
: 第 22 条
: 本院会议开会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但举行质询时,延长至排定委员质询结束为止。
: 如果不懂,那可以理解有些人会忽略各章的关联,但,同一章的标的要相同吧?
质询权受宪法保护,但质询权如果没有时间限制,
譬如到了正常用餐时间,质询者依然坚持要质询,
不准主持会议的人去吃水煎包,这是影响进食权利,
而进食是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也就是‘生存权’。
如果质询者一直未到,却要求其他与会者必须无限期等待,
不然就是旷职翘班,这是侵害了其他人的‘工作权’。
宪法对于‘生存权’、‘工作权’的保护,
必然会比‘质询权’来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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