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有去翻法条也能看出来:
“29还真的跟质询没关系,因为其他条有规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9
第 五 章 讨论
第 28 条
主席于宣告进行讨论事项后,即照议事日程所列议案次序逐案提付讨论。
第 29 条
出席委员请求发言,应亲自向主席台议事处签名登记,并依登记顺序发言,如经双方同意者
,得互调发言顺序。
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场者,视为弃权。
主席得于讨论适当时间,宣告截止发言之登记。
可是前一章有提
第 四 章 开会
第 22 条
本院会议开会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但举行质询时,延长至排定委员质询结束为止。
如果不懂,那可以理解有些人会忽略各章的关联,但,同一章的标的要相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