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立法院议事规则和立法委员行为法好有趣!

楼主: mazinkisa (mazinkisa)   2024-03-17 06:22:11
查一下网上立法院议事规则
看到几个蛮有意思的规定,顺便补上立法委员行为规则
这些规定有几个逻辑
1.开会前要签名报到,未到会者要想主席请假,
未请假视同缺席(就不知道会不会扣薪水)
2.立法院院会会议固定每周二、五开会,
开会前7~8:40登记国是问题发言,
8:40进行发言顺序抽签(每人得发言表演三分钟)
3.主席裁决议事发言:(主席权限与威严的体现)
a.会议因发言时间造成延宕,
主席可以和委员商量是否延长会议时间(有发言才算时间)
b.出席会议者发言必须向到主席台向主席登记发言顺序,
过程得调整发言顺序,但要向主席登记变更,
并且视会议进行情况,主席拥有发言登记裁量权。
c.主席委员发言需主席叫人,唱名三次不到者,视同放弃发言
d.主席的权限与威严来自于立法委员行为法”的约束,
特别是明载于第七条的行为规定,违背任何一点送纪律委员会处理。
立法院议事规则和立法委员行为法明文有载
整起事件简单说就是有人过太爽+不尊重立法院院长,
那人没被立法院长送纪律委员会处理
结果搞一堆事,搞得好像立法院院长错了
事实上从头到尾错的只是搞事的他自己!
======================
立法院议事规则
第 4 条
立法委员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会议时,应通知议事处请假,未请假者列为缺席。
第 6 条
本院会议出席者及列席者,均应署名于签到簿。
第 20 条
本院会议于每星期二、星期五开会,
必要时经院会议决,得增减会次。
本院会议超过一日者,经党团协商之同意,
得合并若干日为一次会议。
第 22 条
本院会议开会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
但举行质询时,延长至排定委员质询结束为止。
出席委员得于每次院会时间上午九时起,
就国是问题发表意见,时间不得逾一小时;
依其抽签顺序,每人发言三分钟,
并应遵守立法委员行为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发言时间届至,应即停止发言,离开发言台。
前项委员发言之顺序,应于每次院会上午七时至八时四十分登记,
并于上午八时四十分抽签定之。
第 27 条
散会时间已届而议事未毕,主席得征询出席委员同意,酌定延长时间。
第 28 条
主席于宣告进行讨论事项后,即照议事日程所列议案次序逐案提付讨论。
第 29 条
出席委员请求发言,应亲自向主席台议事处签名登记,
并依登记顺序发言,如经双方同意者,得互调发言顺序。
登记发言之委员,经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场者,视为弃权。
主席得于讨论适当时间,宣告截止发言之登记。
==立法委员行为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立法委员关系人,系指下列人员:
一、立法委员之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二、立法委员之公费助理。
第 7 条
立法委员应秉持理性问政,共同维护议场及会议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主席依规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骂或涉及人身攻击之言词。
三、发言超过时间,不听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扰他人发言而不听制止。
五、破坏公物或暴力之肢体动作。
六、占据主席台或阻挠议事之进行。
七、胁迫他人为议事之作为或不作为。
八、携入危险物品。
九、对依法行使职权议事人员做不当之要求或干扰。
十、其他违反委员应共同遵守之规章。
违反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纪律委员会议处。
第 五 章 利益之回避
第 19 条
本章所称之利益,
系指立法委员行使职权不当增加其本人或其关系人金钱、物品或其他财产上之价值。
第 20 条
立法委员行使职权所牵涉或办理之事务,
因其作为获取前条所规定之利益者,应行回避。
第 21 条
立法委员行使职权时,不得为私人承诺,或给予特定个人或团体任何差别对待。
第 22 条
立法委员行使职权就有利益回避情事之议案,应回避审议及表决。
第 23 条
立法委员应行回避而不回避时,利害关系人得向立法院纪律委员会举发;
纪律委员会亦得主动调查,若调查属实者,得请其回避。
第 24 条
立法院纪律委员会处理有关利益回避情事时,应要求立法委员列席说明。
立法委员亦得主动向纪律委员会提出说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