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廖伟翔提出一个非常特殊的修法见解,我完全看不懂他在供三小
Re: [新闻] 保母虐婴致死 廖伟翔提修法增订“杀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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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刚才看到黄健豪在记者会的发言,让我一样傻眼。连基本法条文字都看不懂的人,竟然
是我国的立法委员?这样是要怎么参与咬文嚼字的修法过程?
“现行儿少制度事前保护不足,一般新手父母要找好保母,没有评鉴机制,只能像抽大乐透
一样,事后的惩戒也不够,现行儿虐致死适用刑法第286条,最高刑期只有无期徒刑与10年
有期徒刑,但儿虐致死就是杀人,普通杀人罪按刑法第271条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杀人应该
不分成人或儿童,但现行杀儿童的刑期却比一般普通杀人罪还要轻,因此国民党团要推动修
法补救。”
靠邀啊,刑法第286条第3项的“儿虐致死”就是“故意虐童”+“过失致死”,是在没有办
法认定保母有杀童故意的情形下,比较有可能适用的法条。
如果我们可以认定保母有杀童故意的话,直接用刑法第271条第1项的杀人罪就好了啊,这样
哪来比杀人罪还要轻?哪有区分杀人还是杀幼童?有区分的只有第272条对杀害直系血亲尊
亲属的人加重其刑而已啊!
到底是怎么得出“儿虐致死”=“杀人”这种不伦不类的结论的?这样是要修什么法?干脆
把刑法里面全部过失犯或加重结果犯的规定都删掉好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