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还有人不懂高虹安到底怎样贪污的喔 ?

楼主: perry52 (NicePYa)   2024-03-15 01:50:37
大家可看一下当时起诉时的QA就比较一目了然拉。
大家可以看到为何检方认定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的“诈取”条件看起来有
两个

1.虚(浮)报
2.缴回差额˙
所以高的律师策略应该就是主张都是实报,没有所谓的虚(浮)报,然后会期望如果两项
条件如果其中一项不存在这样是不是就有机会不算诈领。到底诈领成立是两条件缺一不可
还是 一项有就成立 就要看法官最后怎么判。
但是“被告向立法院申报的金额与助理实际可领取的金额不符”这件事实还是存在所以被
判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可能性还更高。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8140095.aspx
为何认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本案诈领助理酬金(薪资)的方式,是将助理月薪以少报多,多报的差额须要缴回;助理
加班费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给予的“奖金”可实际领取外,其他申报加班费差额均应配合缴
回供高虹安自行决定运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报的金额与助理实际可领取的金额不符,
显属不实。
为何认定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
1.属利用职务上行为 :高虹安身为立法委员,具有审核决定如何分配其办公室各公费助
理酬金及同意核给助理加班费的权限,且须于申领文件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因此关于立法
院公费助理酬金及加班费的申报,应属高虹安职务上权限。
2.属诈取财物的行为: 高虹安自始无意给予助理虚(浮)报差额的金额,而是透过将愿
意配合缴回的助理,以虚(浮)报、总额报满的方式向立法院请领助理酬金、加班费至法
定上限金额后,扣除高虹安实际要给予助理实领的薪资及“奖金”后,要求助理缴回差额
,核属诈取财物的行为。
为何认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图?
1.立法院按月拨付至高虹安薪资帐户的问政相关业务费用共计7万余元,未见她将此拿出
用于办公室相关事务。
2.高虹安主观上要将每月助理酬金总额报满接近42万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费报满至8万4
872元后,再将酬金差额、加班费与奖金差额要求助理缴回,挪作他用。
3.缴回金额于零用金等支出帐记载“双眼皮贴、卫生棉、洗头、头痛药”等明显私用于她
个人支出项目,显见主观上有不法所有意图。
为何助理缴回的虚(浮)报差额,只能用于支付其他助理薪资或奖金,而不能用于办公室
支出等问政费用?
依目前最高法院实务多数判决见解,均认公费助理补助费用仅能用于支付公费助理及私聘
助理的薪资,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图,若将之挪用于议员服务处相关开销支出、选民服务的
相关费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图,而应论以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本案高虹安将虚(浮)
报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费作为其委员办公室运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于法不合。
本案认定的诈领不法所得金额?如何计算?
浮报助理酬金(薪资)差额共8万4126元、虚(浮)报助理加班费差额共54万1112元,总
计62万5238元(从宽依助理实际缴回差额的金额);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
助理薪资、奖金共16万5208元(法院实务见解认可扣除),本案认定的不法所得合计46万
30元。
认定不法所得的金额为何比虚(浮)报差额少?
本案认定的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实际缴回的差额为主(采对被告最有利的计算方式),且尚
须扣除助理因虚(浮)报金额而增加的劳保、健保费用、用于支付助理、私聘助理的薪资
等。
为何不适用最高检察署111年2月25日会议结论关于公务员诈领加班费仅论以刑法诈欺罪的
见解?
上述会议结论认为,为避免检察机关对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等认定的罪名
不一,经参酌国外立法例及学者意见,认公务员如无滥用职权,应仅是单纯的刑法诈欺罪
;但本案立法院编列的加班值班费预算,是支应立委身为雇主而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所生
的相关费用,且是经高虹安于请领名册上签名核定后向立法院申报,尚与一般公务员因加
班的事实,直接向所属机关申领加班费的性质不同,因此不适用最高检会议结论见解。
起诉助理的理由?
助理黄惠玟、陈奂宇、陈昱恺于侦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报的金额与实际领到的酬
金、加班费不符,并知悉要将差额缴回的用途;王郁文虽否认犯罪,他也认知是“帮忙领
加班费”出来,因此认定助理均知情并配合高虹安诈领款项。
被告李忠庭获不起诉处分的理由?
民国109年2月至110年3月间,李忠庭有实际任职于高虹安立法委员办公室,并从事助理工
作,虽然每月领取公费助理薪资金额不一,但并无诈领(也无配合缴回)情事。
为何仅起诉诈领109年间的酬金、加班费?
本案依查得的事证,仅足以认定109年间的虚(浮)报、诈领情形,其余年度并无积极证
据可资证明。
※ 引述《Fanling (凉月清酒)》之铭言:
: 高市长的这案子,终于进入密集开庭的程序了
: 希望能在上半年有个一审判决
: 虽然到时高市长一定不认输而上诉
: 虽然大家正反2方都不断的提出法条,判例,心得来不断的辨护
: 但延伸来思考一下,为何普遍都认为不可能没罪
: 1大家可以接受立委在聘雇助理时,签约一口价,需要加班时,就加班,立委跟立法院

: 请加班费多少,都不关助理的事,立委高兴给多少奖金?就给多少,助理只能谢主隆恩

: 这合理吗?
: 更不用说捐出来,然后用途呢?
: 有没有私人用途?
: 其实答案很明显?
: 就像在外私人公司工作,有谁可以接受,自己辛苦加班,然后加班费被要求回捐给办公

: 然后被老板,主管拿来私人用途
: 享受?
: 真的,人不要为了护航,而丧失基本的道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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