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宗宪说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0之1条,讯问被告时,应全程连续录音,若不符不
: 得作为证据,检查机关与司法机关也有录音录影保存办法,里面也规定的非常清楚,侦讯
: 一定要全程录音,但今天却发生当事人对音档有意见,公诉检察官竟当庭呛声,消失音档
: 无关案件内容,不明白勘验意义。
我他妈很久没看刑事诉讼法了,但是还稍微有点记忆,既然要提刑事诉讼法,吴宗宪
是不是忘了还有第158之4条?
另外就所谓的高虹敢所称消失的16分钟,原因为何?且该消失的16分钟是否与案情有
重大关连?待证事项又为何?有无不正取供或有碍其自由陈述之情形?就等法院勘验
看看啊,笑死。
顶多就是辩方主张该次侦讯笔录不具有证据能力而已,要想凭借这消失的16分钟就全
身而退?洗洗睡啦干。
实务上有些被告抗辩侦讯、警询过程有问题的,有时也会发生录影录音光盘档毁损的
情形,根本无从勘验,这些被告最好都是判决无罪啦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