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沈伯洋FB:要出征我没问题,反正我继续写

楼主: invlaw (beinvlaw)   2024-03-07 13: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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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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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征我,没问题。反正我继续写。立法本来就应该是要讨论。
我先写说影响力交易罪这条罪的问题。
整个公务员渎职的架构,有两个。
A. 贿赂
B. 滥权
A 就是大家最常讲的贿赂罪(收贿、行贿),重点是对价关系。比如说,某公务员收了钱
,而且答应做某件事。就会落入这个犯罪的讨论。
但是,当然,这件事要跟公务员的职务有关,比如说发证照的公务员,收了钱,答应给予
证照,这当然就是犯罪。但如果说,公务员收了你的钱,答应扮一个鬼脸给你看,办鬼脸
不是他的职务,所以不会是这个犯罪。当然,收钱本身,会有其他法律处理,但就不是在
这个犯罪架构下。
B. 滥权罪,也很好理解,就是公务员乱来。滥用权力本身未必是犯罪(可能只是被惩戒
之类),但“严重的”滥用权力就会是犯罪。台湾法律列举了各种严重的滥用权力态样,
并且增加一个“跟利益有关的滥用权力”作为概括条款,很多人一定听过,叫做图利罪。
好的,但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公务员收了钱,但是答应一个跟他职务无关的事情
,按照刚刚说的,不在以上法律框架里,不会是刑法或贪污条例处理的,但有人觉得这样
很可恶,怎么办呢?
最典型的就是林益世,他有没有收钱?有。有没有答应事情?有。答应的事情跟他职务有
关吗?不太有关系。
有人就把这种灰色地带称之为关说,在台湾住过的人都知道,这种事情在台湾非常泛滥。
也因此,大家都在讨论,要不要把关说订在这个框架里面,多一个C. 关说,把这样的类
型也拉进来处罚。日本就这样做。
另外一个作法,是把A. B 的定义扩张,让A或B也能涵盖关说,那这样就不用立新法。台
湾就是这样,要嘛就是用B去扩张(非主管监督图利),但他会有太重的问题;要嘛就是
用A去扩张,林益世案的一审就是如此。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号也是处理这个问题。
也就是说,台湾其实已经用实务见解处理这个问题。德国有331规定照样要有对价关系,
因为他就是A的延伸,其实跟日本不一样。你要改变贿赂定义,那就全部都要调整,你要
遵守对价关系,那就用B来处理。
好,所以如果是这样,那提出一个新的罪要干嘛?要处理什么?
他最多能够处理的,是刑度的不平均。因为AB延伸出来的刑度不一样,会造成判刑的困扰
,不过看现在被提出的版本,他有处理刑度问题吗?不但没有,还把这个问题变严重。
第二,他可能可以处理,让关说只变成某一种类型的延伸(比如说限定是A的延伸),但
如果如此,那就是要限定对价关系才合理。用日本的作法,那就是把整个渎职架构重新调
整,并且等于要去否定向来的实务见解,不是不行,但就是做比较大的更动。不过,草案
看起来像这样吗?也不像。
利用人民对法律的资讯落差,说为什么这个还没订,那个没处理,但其实现状根本很单纯
。要处理,也没问题,那就看要采取哪个方向,做刑度的调整,把渎职架构改掉,甚至要
指出大法庭的不合理,才是正道。但现阶段我看到的完全不是这样。那个刑度整个歪掉,
而且完全没有限定好刑法最重视的“法益”。
如果要做,应该要先确认C要保护的法律利益与AB比较的大小,然后再把反贪腐公约的类
似未遂阶段和日本的斡旋规定做出刑度区隔。很复杂吗?也还好,因为超多刑法学者写过
这些文章,刑度大概设计也是3或5年。
我看到有人一直说,我是在为党辩护。那就请看留言的连结吧,我以上的主张,主要架构
在2013年主张过了,还被大量转发(因为我在讨论林益世案),而且我当时还说不用B类
型是有问题的,结果2023年,过了十年,我们的大法庭肯定了当时我在2013说的东西。
我是2013就加入民进党的时空旅人逆?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看到真正专业、有素养的法学文章就是舒爽
不然看到各美国法学博士德国法学博士
各种毁宪乱政的离谱产出
简直快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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