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有藐视国会罪 也要增订藐视总统罪

楼主: lono (lono)   2024-03-04 20:03:44
增订藐视国会罪,若行政部门官员出席立院听证会答询时,有虚伪陈述状况,最重可处3
年有期徒刑,拘役或20万元以下罚金。
这蛮合理的
有什么问题?
官员如果一直骗人
那出席听证会的意义在哪里?
藐视总统罪的问题在于总统不会质询任何人
也不会出席听证会
这条法通过也没有实际功能
你发文前有看过法案内容吗?
※ 引述《a10141013 (FlyBall)》之铭言:
: 职权 总统>>>立委
: 有藐视国会罪
: 也要增订藐视总统罪
: 而且刑度要相对更高
: 藐视国会如果是三年
: 我看藐视总统就订个五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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