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好奇塔绿班认为2-4楼到底是谁的产?

楼主: ke0119   2024-02-28 08:22:28
如果拿以前的判例来看: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851号判决:
“主管机关核发建造执照所载之起造人,
仅为声请核发建造执照之人而已,未办理
建物第一次所有权以前,房屋所有权属于
出资兴建之原始建筑人,非谓建造执照
所载之起造人,必为兴建建物而原始取
得其所有权之人。”
但我觉得这个案子要拿
基隆市政府跟大日的标案合约,
甚至大日跟NET的合约出来厘清,
没看合约内容去讨论都是打嘴砲而已。
要以合约内容去判断,
今天2~4楼商场算不算在所谓立体停车场
OT合约的范围。
又,大日跟NET的合约是怎么写的?
我觉得啦,不管最后是判给基隆市政府,
或是判给NET,对任何一方都是有损失,
对基隆市政府来说:
我提供你大日土地盖停车场,
约满了我可以收回停车场。
结果你给别人盖商场?
对NET来说:我(甲)跟你(乙)
签约盖商场,
结果我的商场被第三方(丙)收走?
我看,在这个案子,大日很难装没事。
本来照这样办下去,受伤的应该是
林右昌
NET
大日
最好笑的是谢公子自己往洞里跳,
真的是人要耍蠢,没人救得了~
我觉得比较理想的情况是:
最后判商场给基隆市政府,
但大日须赔偿NET的损失。
总之还是要看两纸合约内容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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