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真心看不懂IWIN这出在演哪出

楼主: clifflee (亚尔萨斯)   2024-02-25 20:35:45
※ 引述《wahaha99 (我讨厌人类)》之铭言:
: 标题: Re: [讨论] 真心看不懂IWIN这出在演哪出
: 时间: Sun Feb 25 17:47:28 202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9.7.181 (台湾)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08854450.A.0C3.html
: 你要扯实务运作的前例基础是吧
:
: 那我也已经说了 法院实务就是从“作者设定”
: 这够不够实务运作? 够不够前例基础?
:
: 那法院实务相安无事这么久, 现在是刑235的事吗?
: 卫福部跟IWIN是刑235授权的?
: 说人杠精咧, 懒得打你脸而已
: 推 h80733: 支那人、支语人归回支那墙内好吗? 114.136.246.34 02/25 18:01
: → h80733: 滚回去支那墙内 114.136.246.34 02/25 18:01
: ※ 编辑: wahaha99 (118.169.7.181 台湾), 02/25/2024 18:03:33
: 推 h80733: 是习惯共产党统治吗?支语人希望二 114.136.246.34 02/25 18:04
: → h80733: 次元审查标准支那靠拢? 114.136.246.34 02/25 18:04
: 推 belion: iwin, 卫福部,没在理作者设定吧 61.230.49.9 02/25 18:06
: 推 kbsidd: 刑235不用管,你怕是不知道原点就是刑235 118.161.124.77 02/25 18:20
: 我不知道你到底想废话什么东西,
: 总之在释617后, 色情创作物在台湾是合法的,
: 只是需要分级制度来避免轻易暴露在大众之中
:
: 那你要说, 问题就是 "分级制度",
: 抱歉, 就不是
:
: 现在是少防法36-39的问题,
: 我这篇写的很清楚了,
: 创作跟持有就直接刑罚,跟你有没有分级无关
:
: 这到底干刑235个屁事,
: 别人没义务在这边不停教你这些最基本的状况
你这种说法,本质上是在逃避反IWIN方的几个论述啊。
邢235、释407、释617,大致上奠定了猥亵的几个基础:
1. 猥亵出版品是客观上足以满足性欲,引起普通人羞耻……有碍社会风化的出版品。
2. 猥亵要和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的描述与论述有关。
3. 猥亵出版品又分硬核与软核。
4. 硬核是含有暴力性、性虐待或人兽性交,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
5. 软核是非硬核的其他猥亵出版品。
6. 硬核属传布即构成犯罪(刑235),软核则需采取“安全隔绝措施”。
但是,非常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解释里面,从来没有剥夺刑235的合宪性,
以及主管机关(新闻局)对猥亵物品的认定权限。
它只是给猥亵物品开了一道新门,让有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的可以过关。
至于什么样的品项可以满足,这又是另一个需要慢慢成形的模糊领域了。
“性言论之表现与性资讯之流通,不问是否出于营利之目的,亦应受上开宪法对言论及
出版自由之保障。惟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之保
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国家于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得以法律明确规
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解释文中的救济成分,只说到了:
“主管机关所为释示,自不能一成不变,应基于尊重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出版自由本旨,
兼顾善良风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护,随时检讨改进”。
“个别案件是否已达猥亵程度,法官于审判时应就具体案情,依其独立确信之判断,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函释之拘束”。
用白话来说,就是主管机关可以自有认定,但法院不受行政认定的拘束。
你送一百个跟法院判例有违的案子上来,法院会给你全部无罪退回去。
有这样的先备知识后,回头来看 IWIN 这边的问题。
恩不理居司长有没有权限?高机率有,因为存在适用范围宽广的儿少相关法条。
魔法部有没有认定空间?高机率有,因为从刑235的历史,猥亵仍属新闻局先判定,
同理高机率可推定儿少相关也会由主管机关的魔法部先判定。
反方常常不想面对的事情就是这个:
1. 魔法部高机率具备相当权限,担任判定有无违反儿少的主管机关。
2. 魔法部在判定有无违反儿少时,高机率具备相当心证空间。
3. 若有不服,也是由法官在个别案件来做自有的独立判断。
会提邢235的历史,并不是要反驳所谓“持有/创作即入罪”的现况。
讲的难听点,这问题的本质是立法条文,该去修法而不是找魔法部或IWIN。
就算这次魔法部给各位挡下来,条文一日不改,下一批保守人士/政党上来照样有事。
会提刑235的历史,是要各位反思某些打从一开始就是死路的论述,包括:
1. 由魔法部认定是不客观
2. 没有明确界定何谓儿少与色情
3. 阻挡言论/创作自由即属违宪。
这三点都是可以从刑235及相关释宪中,大致看出台湾法界见解为何的。
既然猥亵物品是那样处理,很难想像儿少色情能更了不起的订得更精确。
而恩不理居那些话,认真说起来,大致上都还落在台湾法界认知的范围内。
顶多“只要外表上像是儿童或者少年,都适用于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这种说法,
遇到三千岁萝莉这种创作者有明确设定时,可能产生较大的争执空间,
否则其实不脱“主管机关自有认定”的空间。
而要面对主管机关自有认定空间这件事,最根本的做法就是回头研究刑235,
因为这是概念上最接近的玩意儿啊。
当高一女生穿泳装的真人照片可以公然散布陈列,魔法部若想解释成虚拟图不行,
在司法上的难度就高多了。
好啦,打到这里之后,接着让我臭嘴闲扯吧。
这些事根本都该是修法处理,什么有无被害人、法益、禁掉是否能改善犯罪率芸芸,
那是法条成型阶段的事,三读完了才讨论这些,全是废话啦。
但问题也就是在这里:没人想去多订一个专法,明著写出虚拟图盖高尚,
要炼铜骨科圣水通通都行,创作/持有自由不可侵。
这部分只能看立委猪公们,能否发挥当年搞同婚的"大"智慧,去玩弄现有法规文字,
加入一些不是一眼望之给搞、但其实是给搞的字眼。
不然喔,现在沸沸扬扬去搞IWIN或魔法部,在我来看都是玩假的和立法怠惰啦。
那只是把法条的缺陷推给行政机关,迟早会出事的。
各位如果只想搞党争也就算了,如果真心要解决,修法/专法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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