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irman (幼稚小鬼)
2024-02-23 12:31:00民法179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看这案子,两大要件应该都备齐了
1.无法律上之原因
基隆市政府没签约就平白得到2-4楼的商场
2.致他人受损害
NET花钱盖楼,却被基隆市的现政府拿走,导致投资无法回收
明显是受损
我这样理解没错吧?
这样就算法院把产权判给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也该返还net相对价金,不该无偿取得
如此看来谢国梁半夜去点交,真的越来越有强盗的味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