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所以东岸广场2-4楼部分具有独立性吗

楼主: kymco9999   2024-02-22 08:27:31
先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
关于房屋增建部分是否有独立所有权之判断,该判决的解释
(节录一部分)
(前略)
四、本院判断:
按建筑物如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目的,且具构造上及使用上之独立性,即属独立之
建筑物,得为物权之客体。所有人于原有建筑物之外另行增建,如该增建部分不具构造上及
使用上之独立性,自不得独立为物权之客体,原有建筑物所有权范围即因而扩张。若增建部
分已具构造上之独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独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筑物之效用者,则为附属建物
;其使用上既与原有建筑物成为一体,其所有权应归于消灭,被附属之原有建筑物所有权范
围即因而扩张。倘增建部分于构造上及使用上均具独立性,于与原建筑物依法合并登记为同
一建号建筑物前,即为独立之建筑物,而成为独立之所有权客体。
(后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41号判决针对构造上及使用上独立性的解释如下:
构造上独立性:建筑物有屋顶、四周墙壁或其他相邻之构造物,以与土地所有权支配之空间
区隔遮断或划清界线,得以明确
标识其外部范围之独立空间。
使用上独立性:建筑物得作为一建筑物单独使用,有独立之经济效用者。
现在就不了解,NET二楼到四楼的部分有没有符合构造上独立性、使用上独立性,而且必须
两者兼备,如果只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而无使用上独立性而有常助原有建筑物(以东岸广场
而言是1楼为原有建筑物)之效用,则仅为附属建物。如果两者兼备,于与原建筑物依法合
并登记为“同一建号”建筑物之前,增建部分如果是有前述构造上及使用上独立性,即可成
为独立所有权之客体,也就是“独立之建筑物”,最高法院110台上1169号民事判决可供参

因为没逛过东岸广场,街景图也无法端视全貌,所以想请问2-4楼与1楼间的关系,例如有无
独立出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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