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NET争议其实是好几个问题

楼主: raes88097 (会牵羊)   2024-02-21 23:48:39
NET问题吵得沸沸扬扬
其实很多问题都被混在一起讲,这几天看了新闻大致整理几条线
我不是承办律师,相关事实都是看新闻,如果讲错了请不吝指教更正
一、建物产权纠纷(法律问题)
据新闻报导,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依促参法签OT(类似委托经营契约)
范围是1楼及地下停车场,这部分是公有财产应该没问题,委托给大日公司经营
大日公司后来又租给NET,让NET出资兴建2-4楼并经营
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契约到期,基隆市政府要收回建物
基隆市政府说2-4楼是公有市产,NET说2-4楼是独资兴建
Q:NET为什么主张是建物所有人?
A:依民法规定,2-4楼建物如果有独立出入口,就是独立的物,且符合不动产定义
看新闻照片似乎有独立出入口,所以不会是因为附合1楼之上的附属建物
既然是独立的物,出资兴建者取得所有权
这边不管是不是违法侵占土地,有没有取得建照或违建,建照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
都不影响出资兴建者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事实(请参考大一民法总则)
另外,建照(建造执照)只是跟建管机关申请取得兴建的许可,跟所有权认定无关
Q:基隆市政府能以大日公司间契约,主张取得2-4楼产权吗?
A:介绍一个观念:债之相对性,基隆市政府和大日公司的契约,不能对抗NET
假设2-4楼建物确实是NET所有,大日公司膨风跟基隆市政府说:2-4楼送给你
如果契约只有大日及基隆市府,NET没有同意,那这两个人怎么约定,
都不能拘束所有权人NET
假设大日和NET的契约有说,NET同意出资兴建的建物无条件属于基隆市府(假设)
那也是大日和NET之间契约,要基隆市府代位大日向NET诉请履行契约,
请NET依约返还建物,并依判决点交完成,基隆市政府才真正取得2-4楼所有权
Q:NET有无违法占用土地,基隆市府不能主张产权?
A:即使NET违法占用,基隆市府大不了诉请拆屋还地,不能主张占用地上物是地主所有
如果不用起诉拆屋还地,那占用土地的诉讼都不用打了,直接地主据为己有就好啦
况且是否违法占用土地?其实还有待商榷
NET当初兴建时基隆市府应该有出具土地使用同意书(好像没看到这部分讨论)
通常有土地使用同意书才能申请建照啊,NET是不是违法占用土地倒也未必
基上,我认为目前浮现的证据,都无法证明基隆市政府取得2-4楼所有权
除非: 1.没有独立出入口;2.大日及NET or基隆市府及NET有契约说2-4楼属于基隆市府
若都不符合,我实在想不到可以怎么帮基隆市府争取到所有权?
另外补充,在此部分都是民事争议,即使当事人是基隆市府
促参契约(OT契约)也是民事法院审理的,不是行政法院也不是行政诉讼
二、基隆市府强制点交的合法性(法律问题)
这部分算是比较引人关注,也是众人难以接受的
即使第一部分产权还未厘清,就算是NET违法侵占市有土地
基隆市府也应该起诉拆屋还地,或是履行契约返还建物,或是提告损害赔偿
在法院判决确定且强制执行前,不能强制占用并点交
Q:基隆市政府不能依促参法强制接管吗?
A:前提是这是促参法委托经营范围,且要符合促参法第53条规定
公共建设之兴建、营运如有施工进度严重落后、工程品质重大违失、经营不善或其他重大
情事发生,于情况紧急,迟延即有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紧急危难之虞时,中央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得令民间机构停止兴建或营运之一部或全部,并通知政府有关机关。
依前条第一项中止及前项停止其营运一部、全部或终止投资契约时,主办机关得采取适当
措施,继续维持该公共建设之营运。必要时,并得予以强制接管营运;其接管营运方式、
范围、执行、终止及其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请问是有符合这些情况而终止投资契约吗?
上次遇到强制接管,就是基隆的海科馆(因庆富破产而终止契约),强制接管很麻烦
程序繁琐且深怕一个弄错就会被告,小心翼翼戒慎恐惧,连个冰箱内罐头都不知道怎么办
虽然这条最接近,但我实在难以想像是这样强制接管
Q:基隆市府不能以行政权强制点交,取回市产吗?
A:如同前述,如果市产与否还有争议,不能强制取回,无法律依据
况且,国有财产署面对强占国有土地,还不是要一一打诉讼取回国有地
(顺带一提,国产署的律师费都编超低,一件不到课税标准四万也在发包)
行政执行的前题也是要有合法的行政处分,而行政处分也是要有法律依据
行政程序法第96条也说了要有法令依据,之前还看到基隆市府贴一个没有依据的公告
说真的,我第一次看到法令依据写“促参法”然后“没有写条号”的公告
不知道是我见识浅薄,行政诉讼打不够多,还是基隆市府真的找不到依据
你说要用行政权强制收回市有财产,我认为这还是民事纠纷,去打赢诉讼再说
三、权利金争议(政治问题)
这部分我觉得政治问题大于法律问题
因为促参法对于权利金和年限,没有那么多限制
看各政府机关招商能力和厂商怎么谈条件
所以要说权利金大幅降低是否合法,我想比较偏政治问题
除非NET或大日有优先议约权(这我看到资料较少)
或是我对促参法没有那么熟稔,有待大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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