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林俊宪FB 感谢杨琼璎赐箭

楼主: rhino0314 (鬼岛梦想家)   2024-02-18 20:59:17
增修条文3条2项1款规定:“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
询之权”,这是基于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关系的质询权。
至于宪法第67条2项规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那个备询其实不等于前面“质询权”的行使,至少社会关系人员不是被质询的对象。讲
白话点,这条是说立院在行使职权相关事项时,可以视必要情形找相关人员来问,藉以获
得行使立法权时所需之资讯。
但这条文义实在太包山包海,所以陆续被大法官以解释做限缩。首先在释字第461号,就
排除了司法、考试、监察三院的院长,以及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官等人士,他们没有应邀说
明之义务。其后,在释字第498号解释,也确认了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没有应邀说明的义
务,当然他如果想受邀说明,还是可以。只是这个备询不宜理解为质询权的行使。
为何大法官陆续将说明义务范围缩小,原因就是在宪法中,只有行政院对立法院存在负责
关系。大法官援引所谓五权分立,平等相维,来豁免司考监院长受邀备询,地方首长部分
则是以尊重地方自治为由。至于总统,跟立院并没有负责关系,当然也不接受质询,之前
讲很多次了,这是法理上当然的结论。
回来说结论,林俊宪委员说的大体正确,释字第498号说的是基于尊重地方自治,所以地
方首长没有应邀说明的义务,但是她如果想去还是可以去。去吵说明或是备询,其实没有
意义,因为那条的备询,对于行政院所属以外的官员,本来就是去说明,不管届时说得好
不好,立院也无从对他课责,释字第498号甚至写明不能因此作为删减地方预算之理由,重
点其实只在卢秀燕敢不敢自己去,还是要推给下面的局处衰鬼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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