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美女律师谈论基隆Net案

楼主: PTTHappy (no)   2024-02-11 12:11:07
※ 引述《takuminauki (史迪格里兹粉)》之铭言:
: 律师来讲最清楚啊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a4-UDbPr2w
: 背景:
: 基隆市府委托大日营运此停车场,大日找主富合作,主富自己出钱盖了2-4楼商场
: 然后基隆市府改给微风营运
: 主富不满提出诉讼主张有2-4楼所有权
: 基隆市府派警察强行点交,并更换门锁
: 基隆市府说法:
: 你自己出钱盖2-4楼,那就是从OT自动变成ROT,那一样是归我
: 主富说法:
: 签约就是OT,还有自动变成ROT的? 翻遍全台湾也没这例子
: 注:
: OT是政府委外民间企业经营
: ROT是政府委托民间营运旧建筑,到一定时间后归还政府营运
: 产权纠纷一回事
: 没有法院同意就强行点交非常母汤
: 美女律师认为基隆市府被监察院纠举弹劾的可能性很大
: 真的是太可怕了
其实分两部份看:
一、冤有头,债有主。大日跟主富之间的约怎么签,主富若觉得大日没有保障主富,就去
告“大日”违约,主富所蒙受的损失,法院会判赔,是判大日赔主富。这是法律逻辑。
又不是基隆市政府跟主富签约。所以如果基隆市政府主张自己仍然有所有权、所有权不在
主富,大致可判断法院会判市政府胜诉。因为大日慷公产之慨转手给主富的利益,市府可
没授权同意。
因为这种不动产事项,让业者“经营”,是指“原屋(假设两层楼)架构”内整修。难道
还可另行转租让人加盖?夸张点说,干脆大日(二房东,市府是真正房东)和主富签约让
主富加盖到十层楼,让主富当包租公(三房东)隔出100间套房租给上班族、学生,然后
主富主张自己从第三到第十层楼的“所有权”受民法保障好了?
所以现在是“执行”(法院判决)的程序层面:点交应由法院派法院人员(会叫警察支援
)到现场点交给判决判给的所有权人。但是这个新闻中,有没有法院派的人员(书记官或
司法事务官或相关司法人员)在场主持?
或是基隆市政府认为自己麾下有警察,就让警察带着锁匠由市府“自己越权担任法院民事
执行处”的身份做违法点交?这个则市府也违背程序法则,怪不得被律师说会被纠弹。
因为其他人欠你1万元,你去告他,法院判你胜诉。然后你就“自己跑去被告家”不经被告
同意,取走被告放在客厅茶几上的刚好1万元?各位认为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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