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iWIN] @Cherish18,这样的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之修法草案,妳支持

楼主: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2024-02-10 17:11:12
※ 引述《cherish18 (CHIAO)》之铭言:
: 这件事情我知道,也有乡民站内信给我陈情,我也有回复。
: 基本上我反对iWin 以“让人觉得”作为判断标准。如此一来确实会有扼杀二次元创意或
: 者箝制言论自由的问题。
: 但您的法律修正建议大多数是以保留“真实”,排除“虚拟”为主,可能会造成其他的漏
: 洞。其实卫福部函释提过,AI、动画等拟真人物涉及儿少性影像也适用儿少性剥削条例,
: 我并不认同把所有的虚拟内容都排除于儿少法。因此我建议的方向是针对真实与虚拟分
: 别订定规范。
: 例如,虚拟儿少的定义,是按照角色的设定年龄还是呈现的样貌?要到什么程度才算有性
: 相关暗示?目前这完全是“凭感觉”,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该只凭感觉。这些都有讨论空间
: ,目前也没有详细的判准,是目前我们要加以规范的方向。
: 另外更严重的问题其实是iWin的审查。IWin作为NCC委托的单位,当其发生滥诉问题时,
: 有监督责任吗?民间机构可以代替司法检调,直接审查言论吗?判断错误以后,对网友的
: 影响已无法回复,有任何的解决办法吗?当网络言论被审查,却没有提供网友任何救济来
: 应对,若无端被冠上违反儿少法的罪名,对于一个平民百姓来说又是多严重的指控。
: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很重要,言论自由也很重要,欢迎提出建议,我会持续监
: 督。
虽然说这样的回复,可能还是跟C_Chat板板友的期望有一定的差异,也跟我先前提及的修法方向着墨之处不太一样(如后述)
但委员愿意在第一时间回复,本人就先向您致谢了
确实,并不是说完全没有涉及儿少角色的虚拟色情,也会伤害到真实儿少的可能性
但大抵上不外乎以下四类
1.儿少接触到理论上不应该接触到的色情或暴力内容,产生不当模仿或是性早熟,惊吓等不良后果
但这部分基本上已有分级制度来处理
(详见儿少法第43到46-1条,以及第91到94条的对应罚则,另此处的儿少法为儿童与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非前文个人认为需修法之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
惟部分网站之处理办法,仅为提供一确认页面,以点击是或否的方式供浏览者以自由心证的方式,决定是否要继续浏览
而没有确实查核浏览者年龄以落实分级制度,也许这才是真正需要改善之处,但这修法也不可能修在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就是了
(另外一个可能比较有漏洞的是电影院的售验票流程,以及电视播放时的身分查验
虽然台湾的影视分级也蛮怪的就是了,"FateHF"或是"以你的名字呼唤我"这种真的有做的只有辅15级,但"原罪犯"居然是限制级?)
2.假虚拟儿色,即实际上确实存在拍摄或录制真实儿少的性影像或性音像的情况,但拍摄者却谎称为AI合成之性影像或性音像,以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部分基本上也是近10年来修法将图画这部分纳入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的一大原因
但,考虑到避免无关真实儿少的虚拟儿色一并受害中枪
这部分的修法方向,可能还是要朝向需先厘清是否真实存在受害者,才能进行后续侦办起诉判决的方向
部分的修法方向将在下面第三项一并讨论(或利用第三项的相关修法回头堵漏洞)
3.即便没有涉及对真实儿少的性相关拍摄或录制行为
但仍以单纯绘制,AI合成或P图的方式,出于纯粹的丑化,诋毁,嘲弄等霸凌性质的目的,制作出以霸凌特定真实受害儿少为目标的性影像或性音像
(ex:将讨厌的同学的头,P到一个肉体及其丑陋的老阿嬷裸体上)
其实这部分才是为何我当初发文陈情时,加了非常多有关影射,丑化或霸凌的内容
理由是说真的,跟被迫拍裸照或录色情影片相比,儿少面对校园霸凌的机率还是高上许多
考虑到现有的法规对于校园霸凌之防治仍停留在行政命令(准则)之阶段,而性别平等教育法对于性霸凌的定义,对于影像相关的部分亦有所疏漏
故希望藉本次讨论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机会,一并进行修法
只是以上的第2项跟第3项
可能都存在需要受害者出面指认的状况
有人以修法后为避免性侵害受害者需要另行指认,造成对受害者二次伤害的情况,故将妨害性自主改为非告诉乃论的作法
批评我要求第2项或第3项的受害者指认,是错误的做法
但第2项的部分,就算受害者不愿意再看自己被拍摄或录制的性影像或性音像
也应该提供检警非私密的个人照片,及录制或拍摄地点的在场证明,以便供警方采证
毕竟这不像性侵害,可以透过采集体液内的DNA,甚至是性侵受孕后的胎儿基因来直接证明加害者的身分
至于第3项的部分,更因为霸凌与否,往往还是要看受害者个人的主观认定
所以就确实需让被害者看了第3项状态下产生之性影像或性音像
是否真的让受害者感到被恶意针对及丑化了
4.以虚拟儿少作品的情节,在不当管教时用于恐吓子女(ex:再不乖就把你送去间桐家喂虫)
这部分是我后来才想到的(原本PO文时没想到会有父母可能狠心到这样)
但是显然这也不能作为禁止虚拟儿少色情作品的理由
不然我们要因为有家长整天在那边说"你再不乖,就把你送警察",所以禁止警察的存在吗?(什么?美国的BLM真的喊过这种口号?)
毕竟小时候幼稚园办派出所参访活动,就真的有一些同学因为小时候被父母这样吓,所以不敢去的
看了一下现行法律,好像对于管教用的言词没有特定的规范,用恐吓罪办也有点怪,或许确实有立法上需要优化的必要
以上是个人认为虚拟儿少色情,可能真的可能影响到现实儿少权益,甚至真实存在加害者的情形
既然各式儿少相关的条例或法律,终究要回到落实保护真实存在的儿少这个目的
那么正确的修法方向,便应该是针对确实可能造成真实儿少受害的状况,进行法律上的精准打击
而非刻意扩大到不会有实质受害者的状况
行文至此,也还是感谢委员对于此事的关心和快速回复
也感谢委员对于如果最终虚拟儿少色情除上述四个情境外另有其他问题,以至于终究要将虚拟儿少色情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时,能提供与真实存在的儿少相异且更明确的管制规范的努力
更感谢委员对于Iwin做为被授权的民间机构,是否有权代替检警调查,以及缺乏救济机制的质疑
(实际上,Iwin的审查人员,和都委会或国土计划委员会的审查委员一样,均无民意基础
也不若检警调是透过考试选拔而来,理论上也还能保障一定的素质
据传Iwin在录取审查人员时,就会先行刷掉立场明显偏向二次元或是支持创作自由的人选
那么这样一个可能偏向于保守派一言堂的机构,是否真能代表民意对于情色等争议言论的看法呢?恐怕是有点问题的
而都委会和国土计划委员会等国土空间相关的审查机构,则往往面临政府本身亦具备聘任委员之权力的问题
以至于即便反对政府之不当施政,亦因为担心不被政府续聘,故仅敢以尿遁等方式抗议...)
不过话说回来,关于选区内的交通事务,还是有一个小小的不情之请
有鉴于由选区内前往台中市的国道客运9012路,因营运许可证届期后将不再续营
虽有经停中港转运站的统联客运1612,及提供自强号,普悠玛,新自强号及区间快等可至台中市的台铁松山站可供替代
但邻近本选区南端,9012原可上车的"捷运六张犁站(基隆路)"站位,1612仅提供下车服务
由于邻近之本选区南端的信义区黎安,黎忠,黎平,黎顺,嘉兴等里,前往松山车站或台北车站都有一段距离
故希望协调公路总局及统联客运,在9012停驶后,能让1612增设"捷运六张犁站(基隆路)"的上客站,以补足既有的运输机能
(另同样是1612,新店区捷运大坪林站也面临相同的能下不能上的问题,且在9012停驶后同样会恶化,惟非属委员选区范围附近的区域,故仅顺便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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