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台湾民众党党团,有鉴于近年儿童及少年遭性剥削之情事日显严峻,且网际网
路的发达促使被害人性影像之传播既快且广,吾人须谨慎面对其所造成伤害。针对被害人
于互联网遭散播之性影像,相关业者应于知情后二十四小时内将之移除,并保留相关资
料至少一百八十天以利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另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亦得协助被害
人要求相关业者,移除或下架散布于互联网之被害人性影像资料,避免该影像继续于网
路上流传,造成二度伤害。爰拟具“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这个提案的就是民众党喔
不然原来本版是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电信事业知悉或透过网络内容
防护机构、其他机关、主管机关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移除该资讯,并通
知警察机关且保留相关资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前项相关资料至少应包括本条例第四章犯罪网页资料、嫌疑人之个人资料及网络使用纪录
。
原本版本是没有限定你时间下架的喔
然后民众党帮他继续加严喔
就跟你说了你要把吵上台面的化
有规定规矩都出来的话
不给模糊地带的话
就是加严~下架这个东西就是民众党直接加严的
但是最后没有过民众党这版本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