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录网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6&flno=42
2.转录来源︰全国法规数据库
3.转录内容︰
法规名称: 律师法 EN
生效状态: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后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条、第 63 条第 2 项、第64、67 条、第
68 条第 2 项、第 75 条、第 76 条第 1 项第 3 款及第 123 条第 2 项自一百十
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条第 1 项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条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规类别: 行政 > 法务部 > 检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公告变更管辖或停止办理业务之法规条文,请详见沿革
第 42 条
律师担任中央或地方各级民意代表者,不得执行律师职务。
4.附注、心得、想法︰
所以已经就职的黄珊珊跟黄国昌都不能担任阿北的委任律师
黄珊珊写完免钱诉状后,还是要另外委任律师出庭
但这样就省了一条律师咨商费跟诉状缮写的费用了
阿北的算盘是不是打得很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