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宪法法庭4/23言词辩论“死刑”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4-01-25 17:05:35
司法院今天傍晚公告
4月至7月宪法法庭言词辩论案件
4/23星期二早上10点到下午4点
宪法法庭进行“死刑”言词辩论
会出席宪法法庭的包含死刑犯的律师跟法务部官员
大法官今天一并公布死刑辩论题纲
另外宪法法庭也一并公告
5/21辩论“选前10天禁止公布民调”案件
7/9辩论“受刑人劳作金”案件
争点题纲
一、作为法定刑之一种的死刑是否违宪:(1)死刑除剥夺生命权外,是否另干预其他宪
法上权利,如免于酷刑之权利、人性尊严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
皆合宪?(3)以死刑作为达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剥夺人民宪法上权利之效果,是否
为我国宪法所许?如果认为死刑违宪,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应有哪
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认为死刑制度合宪
(一)得适用死刑之犯罪类型:(1)根据我国宪法,其适用之犯罪类型是否有应限缩之
处?或仅得适用于哪些犯罪类型?(2)本件各声请案原因案件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各
该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条之1、第271条第1项、第332条第1项、第348条第1项(中华
民国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后:死刑或无期徒刑),是否违宪?
理由为何?
(二)得适用死刑的刑事被告范围:根据我国宪法,得对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范围是否
应有所限制?刑法第19条就“精神障碍”及“心智缺陷”之行为人,依其“行为时”“辨
识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罚”(第1项)或“得减轻其刑”(第2项)之区别,就死刑之
宣告而言,是否违宪?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国法而言,在审判过程及判决宣告后,应各有哪些配套程序
,始符合宪法正当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审强制辩护、应行言词辩论、评议一致决、判
决确定后之非常救济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诉讼法第388条及相关程序规定
是否违宪?或现行规定即已合宪而毋须变更或修正?理由各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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