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啦,在过去,我国的大法官会议有一个重要的职责
那就是对于危害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的政党
进行政党解散之审查
如果有超过3分之2的大法官同意,那么便可勒令解散该政党
而又按照我国在宪法诉讼法之前的体制
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之
换句话说,一个政党只要能同时掌握行政权与立院多数
那该政党就能完全凭自己意志任命大法官人选
小弟觉得很奇怪,KMT明明在马执政八年是完全执政
而DPP的党纲跟政治立场,又时常被认为偏向台独
那为何当年马英九不干脆以这个当理由透过大法官直接下令解散DPP呢
尤其是2008-2012年,那个时候蔡在DPP的领导地位还不像2014以后强势
一个政党如果内部各据山头情况下被下令解散
那么这个政党即使有个别派系想另组新政党换新招牌
往往也会因为内部分裂而形成多个互不隶属的小党
(例如可能新潮流自己一个党、正国会一个党,扁系又另一个党)
而反对党一旦分裂,就很难对执政党造成实质威胁
小弟政治立场厌恶KMT,但我还是想问
从政治斗争的观点,为何当年马不干脆透过大法官来直接解散DPP??
请问各位,明明制度上有这样的运作空间
为何2008-2016马没解散DPP?
那个时候解散了现在KMT不就正在庆祝总统大选五连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