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快讯 民众党党部支持反做票大游行

楼主: Jeffy (杰飞)   2024-01-15 17:59:53
义无反顾蠢一次,帮民众堂复习一下法规规定。
目前民众堂有四条路可以走:
1.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 63-1 条(重新计票)
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
以内”时,“次高票之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七日内,向第一百十条规定
之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就查封
之投票所于四十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重新计票结果通知中央选举委员
会。
→ 此路不通,第一差距不在千分之三之内,第二就算在千分之三之内,
也只有侯友宜有资格提起,第三名没资格提出验票。
2.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 102 条(选举无效之树!!←郭素春语气)
选举罢免机关办理选举、罢免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检察官、
候选人、被罢免人或罢免案提议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投票结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各该选举罢免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或罢
免无效之诉。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aapMEP2aPw
对这条特别精通的,应该是郭素春委员;不过她退休了,所以只能请国民
党的洪孟楷委员帮忙联系了,他们两位比较熟: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7927
3.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 104 条(当选无效之诉)
当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选举罢免机关、检察官或候选人得以当选人
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一、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
二、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
三、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以上二者是搓圆仔汤条款)、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贿选)、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党内提名
阶段直接适用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项(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发生不正确之结果或变造投
票之结果)、第二项(虚伪迁徙户籍)之行为。
这条路难度最高,要怎么证明上述的事情,都不容易。
4. 无视法律规定,冲车开上凯道!
这个直接去问冲车大将军比较快。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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