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刚才去投票 不给我签名也

楼主: Jeffy (杰飞)   2024-01-13 15:06:00
投票日废文进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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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在这边。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8条:
选举人领取选举票时,应在选举人名册上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并应有管理
员及监察员各一人盖章证明。
民法第3条:
1. 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
2. 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
3.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
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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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原则是签名,印章只有“代签名”的效果(印鉴章是另一回事),而效果
是“与签名相同”。
我是签名派的,因为没有印鉴章以外的章;有遇过“强调要盖指印”的选务人员
,但那些多半都搞不清楚状况。
正解是签名、印章、指印三者都可以,但因为盖指印而没有把墨迹擦干净、导致
在选票上出现清晰指纹的话,那张会成为无效票(中选会75年11月3日中选法字
第17158号函),所以对选务人员的宣导很重要:盖章代签名最方便、可以选择
签名、指印反而是不得已的选择。
所谓“不得已”的意思是,民法第三条在民国18年公布时就适用至今了,之后也
没有修正过,而当时的时空背景是文盲率高于八成,不得不用“指印加非文盲两
人签名(实务上要找主任管理员跟主任监察员在指印旁签名),代替本人亲签”
;现在当然没有文盲问题,但法条不变,理论上遇到刁民要在签名栏画皮卡丘,
也没有什么不行的,管理员跟监察员还是得在旁签名、理论上那只皮卡丘也有效
,“鼓励指印”只是自找麻烦而已。
※ 引述《twnail (没有你,对我很重要)》之铭言:
: 投票不是带身份证即可
: 我这次投票就故意不带印章
: 是有带投票通知单啦
: 一到现场选务人员就跟我要身份证、印章
: 我跟他说我有带身份证
: 没有带印章,我要用签名的
: 他说不行
: 没有带印章要盖手印
: 我说为什么不行?
: 他说规定就是这样
: 我说规定就是可以用签名的
: 后来他又去找另一位阿北来
: 说我要用签名的
: 然后他还是一直说要盖手印
: 我说为什么不能用签名的??
: 他就我们都是盖手印.....
: 不是可以用签名的吗?
: 他们是懂还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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