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民国 46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国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规类别: 行政 > 内政部 > 国土管理目
第 12 条
1. 旧违章建筑在未依规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缮,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2. 前项旧违章建筑之修缮,得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订定办法行之。
这一条是自46年起就没改过的旧法
就算原本真的有什么残留建物,
先不说草木都长那么久了十有八九是打掉重练(新建),
就算梁柱都不换用老梁柱,
赖清德老家建物前后改变也明显过半,
不适用修缮、最善意的猜测也是修建。
一、新建:为新建造之建筑物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筑者。
二、增建:于原建筑物增加其面积或高度者。但以过廊与原建筑物连接者,应视为新建。
三、改建:将建筑物之一部份拆除,于原建筑基地范围内改造,而不增高或扩大面积者。
四、修建:建筑物之基础、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屋架或屋顶、其中任何一种有过半之修理或变更者。
屋顶整个被掀掉绝对不可能是修缮的,
不是原地有什么断垣残壁就能随便你盖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