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国昌老师 怎么看待 制造恐慌的被告?

楼主: cuteSquirrel (松鼠)   2023-12-08 17:14:36
司法天王 正义的化身 国昌老师
会怎么看待 蓄意制造恐慌、伪造证据的被告?
检察官建请法院从重量刑,以收惩戒之效。
老师觉得被告制造恐慌是否有罪?
老师觉得起诉法条是否正确?
老师觉得被告有上直播哭哭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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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许○○2人以脸书假帐号伪装他人恐吓自身及其家人之不实讯息,
博取同情,所为行使伪造准私文书、恐吓、诬告等犯行,严重影响社会安宁;
惟“矜伪不长,盖虚不久”,经办案人员锲而不舍追查,终查明被告2人使用假帐号,
以VPN软件跳板至境外IP,规避查缉。
言论自由是以包容、尊重、自律为发展前提,是民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被告2人于网络散布虚假讯息,藉言论自由之名,行破坏言论自由之实,
故建请法院从重量处适当之刑,以资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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