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遍国籍法、户籍法、总统副总统选罢法,
拿来检视萧美琴的状况,
从来就不符合【不得成为候选人】的定义。
国籍法第2条,
萧美琴因为父母关系而天生自带ROC国籍,
她只是在2002年以前,
还没有去申请ROC身分证,
但ROC国籍法的规定,就是认定她随时可以回来拿身分证。
而且在这一条下,
父母为ROC,以及归化者,是不同类型的人,
所以她也不是归化者。
户籍法第16条
萧美琴长期驻外,是因公派出,
户籍不会被驻销,会一直存在。
然后呢?游淑慧之流就只能拿【萧美琴过去的话来讲】
“经过多次询问各国代表处,
放弃美国籍,只有华侨护照,
就无法取得包括日本、泰国、美国、
及许多欧洲申根国家的签证,
美国在台协会官员也明白告知,
放弃美国籍,又没有台湾身份证字号以及永久居留权的护照,
只是一份旅行证件。
美国法律会把她当作无国籍人,
这样的身分,可能连在台湾居留都会有问题,
因此让她无法放弃美国籍。”
然后呢?上面这段话有自爆哪里不符合资格?
她只有华侨护照,没有ROC身分证,
但是她随时可以取得,而且她不是属于归化定义。
啊蓝粉还有哪些条文来讲?拿出来看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