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问题是有外国国籍者不能选总统副总统
但是可以选其他民选公职
总统副总统以外的民选公职是“就任时须放弃”或“切结就任1年内”要放弃
能不能登记跟能不能就任是两套体系
因为依总统副总统选罢法第26条
有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但是公职人员选罢法
并没有这种规定
并没有这种规定
并没有这种规定
你甚至可以从登记书表中判断出来
登记总统副总统要交授权查证外国国籍同意书
但登记参选立委不用交
有外国籍者不能担任立委的规定是写在国籍法
国籍法第 20 条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立法委员由立法
院;直辖市、县(市)、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
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但下列各款
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学校长、公立各级学校教师兼任行政主管人员与研究机关(构)首长、副首长
、研究人员(含兼任学术研究主管人员)及经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机关核准设立之社
会教育或文化机构首长、副首长、聘任之专业人员(含兼任主管人员)。
二、公营事业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
三、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职务。
四、侨务主管机关依组织法遴聘仅供咨询之无给职委员。
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以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国不易觅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国家
机密之职务者为限。
第一项之公职,不包括公立各级学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师、讲座、研究人员、专业技术
人员。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
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但根据游锡堃的说法
立法院的态度是相信立法委员
所以立委很可能隐瞒而且从来没被查过
吴欣盈有没有可能担任立委又同时有美国籍?
当然有可能
结论就是
有外国籍可以选立委 不能当立委 但立法院不会查
有外国籍可以选立委 不能当立委 但立法院不会查
有外国籍可以选立委 不能当立委 但立法院不会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