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陆配参政掀风波 陆委会抛5点声明曝“注

楼主: njong (斩风)   2023-11-06 20:40:56
※ 引述《erspicu (.)》之铭言:
: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铭言:
: : 第二,陆委会指出,户籍与国籍为不同的概念,刻意将二概念混淆、置换无助理解争议。
: : 基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两岸条例》以规范涉及两岸人民往来交流有关之权利义务事项
: : 为原则,不处理国籍等宪政层次或两岸定位等议题;原籍中国大陆人士欲取得台湾人民身
: : 分,两岸条例仅要求其注销大陆户口登记,是为了方便其融入台湾社会、获得生活照料和
: : 社会福利,以及民间求职工作。依中共法律规定,注销在大陆的户口登记,并非丧失国籍
: : ,“户籍与国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 这问题就我的认知 就是出自于对修宪议题的不作为 导致的矛盾
: 宪法不修 管你啥中华民国实质独立 实际上宪法就还是一中宪法
: 中华民国是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中国 都自认为代表中国
: 所以要想成为中华民国的公民 基本上没有放弃中国国籍的概念
: 而是从中华人民国管辖的户籍迁入到中华民国管辖的户籍
: 就没有什么放弃国籍的概念 这种实质是台湾公民 但卡在宪法矛盾的局面
: 我们想听的是陆委会对此的说明和如何去处理的问题
: 不是把法条再念一次 这就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不然就看看申请释宪 看看大法官说法
: 但都已经是台湾公民了 领台湾身分证了 也有投票权 结果没有选举权
: 这种矛盾是非常可笑的 看要不要去处理 或是给的说法
不是阿 陆委会解释一大串 你只截第二
有没有看到 后面的???
来 我们来看看 陆委会 后面的第4段
"
四、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于任公职时放弃外国国籍乃基于“忠诚义务”。
  国籍法第20条第4项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
制之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本条规定之适用对
象为“中华民国国民”,不论其本籍为中华民国,或原籍为外国、中国大陆,凡中华民国
国民而有双重国籍者,欲担任公职时都应依法放弃他国国籍。此乃因公务人员与国家恒处
于特别紧密的忠诚、信任关系,不容我公务员同时向外国效忠,从制度上排除具双重国籍
者之忠诚义务冲突。
  国人是否兼具外国国籍系属客观事实,与政治立场无涉。无论中华民国国民兼具之外
国国籍是否与我国具有外交关系、我国对该国是否给予国家承认、或仅认定其为政治实体
,只要该我国国民事实上曾具备该国国籍,当事人即有依法放弃之义务,至于该国是否准
其放弃及应如何申请,应视各该国法令之规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国籍法第20条第4项
亦无除外规定。
  基于平等原则,新住民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后,除有法律特别规定,既与国人同享
权利保障亦承担相同法律义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张排除法律
之适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将应遵守之法律,扭曲为对其个人之歧视。"
陆委会的全文 我个人解读心得如下
陆配 拿台湾身分证后 设籍满十年 就有参选资格
以徐的状况 能不能参选 ? 能!
但是 当选后 必须在就职前 放弃外国国籍
这个"外国国籍" 是客观事实下的
也就是说 以徐的情况 如果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
不管我们中华民国承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不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不承认我们中华民国
只要她有 她在当选后 就职前 就必须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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