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 (这世上还是有正义吧?)》之铭言:
: 万湖会议是十个人开会,决定六百万人的命运,
: 大法官会议是十五个人开会,决定两千三百万人的命运,
: 这两者在本质上其实没差吧?
: 简单说,如果我们认为万湖会议是错的,那又怎能说大法官会议是对的?
: 如果不立下限制制衡大法官,就只会变成万湖会议这样,
: 十五个没有民意基础的僭主,决定两千三百万人的生死...
: 所以我还是认为,大法官会议(宪法法庭)必须要有制衡的机制,
: 不能任其恣意妄为。
差别在于纳粹德国没有三权分立,我国有:
1) 立法权,主动立法限制或剥夺人民的基本权。
2) 行政权,具体执行、落实立法院通过的法律。
3) 司法权,事后、被动受理行政权及立法权干预人民基本权的措施是否合法、合宪。
以万胡会议为例:屠杀犹太人的决议,属于“剥夺人民生命权”的措施。依照三权分立制
度,是立法权的范畴,专业术语称作“绝对法律保留”。换句话说,万胡会议的决议内容
如果想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付诸实施,会长这个样子:
1) 必须先由立法院事先、主动通过屠杀犹太人的法律案,授权行政院屠杀犹太人。
2) 再由行政院负责拟定具体的执行方案,依照法律规定,屠杀犹太人。
3) 当某个犹太人对于这项行政措施不符时,可以提请法院救济,最高层级可以上到大法官
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宣告屠杀犹太人的法律案违宪。
换句话说,大法官(司法权)的特征有三:
1) 事后救济,一定是先有干预人民权利的立法或行政措施,才会由大法官事后审查
2) 被动审理(或称不告不理),必须是有权声请释宪之人(通常就是权利被侵害的人民)提起
释宪声请,大法官才能审查法律案是否违宪。
3) 大法官不能积极限制人民权利。宪法法庭的判决结果,粗略而言,无非就是 1) 宣告干
预人权的法律案合宪,维持该干预人权法律的效力;或是 2) 宣告该干预人权的法律违
宪,回归人权未被干预的状态。换句话说,不论大法官的解释结果为何,他都没有积极
干预人权的权力(这是立法院的权宪),最坏情形,也只是维持侵害人权的法律案而已。
大法官绝无可能主动做出类似万胡会议的判决,因为在三权分立制度下,只有立法院可以
主动作出剥夺人权的决定,反而,正因为大法官的存在,才能在立法院通过如此迫害人权
的法律案时,由大法官肩负最后一道保险机制,宣告该法律违宪。如果你因为错误的担心
大法官主动侵害人权而废掉宪法法庭,其结果反而是解开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限制器,放
纵他们侵害人权而不受审查。
本于此一理解,再以你所举的吉普赛人为例,如果大法官做出了“吉普赛人不受生命权保
障”的解释:
1) 如前所述,依照三权分立制度,大法官只能被动审查法律,不能主动侵犯人权。如果不
幸真存在这么一个解释,说明立法院必定已经通过了“屠杀吉普赛人的法律案”。
2) 如前所述,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大法官只能被动接受释宪声请,在通常情形下,就是权
利受侵害的人民提起救济,这说明行政院已经开始执行“屠杀吉普赛人的行政措施”。
3) 换句话说,如果大法官做出了这种解释,说明此前立法院跟行政院都已经一致决定要屠
杀吉普赛人,司法院才认定此举合宪。三权都决定搞种族清洗,则该国的宪政秩序已经
完全崩坏,公投也救不了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都明摆要违宪硬干了,还会鸟你公
投?
4) 这种情形,我建议你要马搞公民不服从,推翻政府,要马政治避难。别妄想靠法治程序
扭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