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受刑人在监投票 法院准了

楼主: a5687920 (神奈川第一高手)   2023-10-13 08: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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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在监投票 法院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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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桃园市选委会应在龟山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
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想要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正副总统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诉讼及
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诉讼确定前,
应先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让他投票,这是台湾司法首件准许受刑
人狱中投票的裁判案例。
中选会表示,将与桃园市选委会依法提起抗告,并召集各相关单位研议因应措施。矫正署
回应,本案尚未最后决定,所属矫正机关是否设置投票处所,将待法院最后裁判结果再行
处理。截至11日,矫正署所属监所有5万898名收容人。
尚未最后确定 中选会将提抗告
据了解,受刑人服刑时,原本户籍一定要设在狱所,2014年修正“矫正机关收容人户籍管
理要点”,不再强制设在狱所。目前设籍在监所的收容人约1000多名,其中有些人服刑前
原本在外租屋,入狱服刑后,房东要求迁户籍,最后只能迁到监狱,有些是受刑人把户籍
迁到监狱,未来这些受刑人投票问题,也是另一项争议。
法界人士指出,抗告不停止假处分执行,最高行政法院是律审不开庭,最快半个月就会结
果出炉,桃园市选委会提抗告外,也可着手进行投开票所设立规画,为北监内有投票权的
238人造册。
林姓男子遭判刑定谳入狱服刑,2019年12月他把户籍迁入桃园市龟山区宏德新村2号的台
北监狱,设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将逾4年,他主张在国内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选
举投票日时,仍在监执行,他是户籍在台北监狱的选举权人,依法可参与投票。
争取投票权 受刑人提行政诉讼
他说,先前无法实际在狱中行使投票权,因此委由监所关注小组要求中选会、桃园市选委
会在北监设投票所,但对方今年3月分别回复,指他户籍已迁至监所,在户籍地投票所投
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监所戒护收容人外出到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务部权责。
桃市选委会及中选会表示,如果在监所内设投票所,属特设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类型之
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在监所特设投票所,应该要有明文规范,以避免争议。林男认为
,明年投票日他仍难以行使投票权,因此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北高行政法院由审判长萧忠仁及法官林秀圆、罗月君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宪法保障
的选举权,是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之一,符合法定资格的选举人,都可在
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中参与投票,以具体实现宪法揭示的民主原则。
合议庭称 宪法保障人民选举权
合议庭表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监禁期间,虽人身自由及附带的居住、迁
徒等权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选举等基本公民权,仍受宪法保障,与其他国民并无二致。
合议庭认为,1名选举人投票所需时间不过数分钟,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费时查
证,整体投票所需时间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时的戒护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的维
护,可请求其他机关与警察机关协助处理,并无窒碍,外部监督部分,也可运用科技设备
方式辅助,因此裁准林的声请。
本案审判长萧忠仁,去年底审结另7名受刑人声请参与公投的行政争讼案件,当时就在裁
判理由指出,受刑人纵因监狱服刑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仍应可戒护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
票,但因7人只是对中选会提告,没对县市选举委员会,因为“告错对象”,裁定驳回声
请。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为什么要给这些作奸犯科的罪犯投票? 跟囚犯讲什么人权?
是不是要给人机会上下其手? 台湾民主还真是进步 连坐牢都有投票权
厉害了我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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