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us9527 (月工女子口拉)》之铭言:
: 郑运鹏问说,如果论语、宗教信仰可以拿来心证,那何须法律?何须证据?何须法官?“
: 我认为这一个判决犹如司法诈骗集团,还请承审法官甘之如饴、离苦得乐”。
: 郑运鹏强调,他一定上诉,捍卫法律授予的人权,不然未来民意代表被恐吓、被污蔑将成
: 为常态。
10/6 白天上网查没查到判决书
刚刚查有了
判决书连结
https://reurl.cc/o5rQl3
字很多 排版麻烦就不贴本文在这边了
懒人包就是法官认为:
1.根据网友对徐千晴的留言笑徐千晴:
<笑死,人家就没有征才需求啊!没有要征才是要公开什么>等语
看不出来郑运鹏名誉有受损。
2.老梗的<公众人物的名誉对应对应言论自由,应为较高程度之退让。>
3.“犹如诈骗集团让人却步”等语并非陈述原告确为诈骗集团,只算是主观价值判断。
就算原告不开心,考量公众人物对言论自由较高的退让,法官判断不算在名誉保障
范围。
4.确实多放了一段离苦得乐的劝世文
我的感想:
这种案子告输机率大不是常识吗?
好啦,大立委钱多,花个几万元上诉卢洨教训人一下,可能心情会爽一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