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壳蛋在台湾当地加工为液蛋,产地标示为台湾,似乎没有违法,因为在台湾确有进行
加工程序。到时候会不会有业者出来上诉呢? 我想重点应该还是过期吧,小心被击中反击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 12 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原产地(国),指制造、加工或调配制成终产品之国家
或地区。
前项原产地(国)之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输入食品之原产地(国),依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认定之。
二、输入食品依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属不得认定为实质转型之混装食品,应依各食
品混装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各别原产地(国)。
三、中文标示之食品制造厂商地址足以表征为原产地(国)者,得免为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