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在建管实施前地上已有供居住使用的房舍,
但却没被编定为建地时可以去申请更正编定,
实际上一些在山坡地或农林地的建地就是这种情形,
看了一下赖副老家分区是山坡保育区矿业用地,
应该是可以申请变更为丙种建筑用地,
赖副老家附近有些房子的土地就是登记为丙建,
哪为什么赖副老家没有去做编地更正?
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图及编定各种使用地作业须知 《第 23 点》【相关实质法规】
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8108&type=0&lawOnOff=2&pagenum=1
(一)编定前已为合法房屋之证明文件
【如水电证明、税捐、设籍或房屋誊本、建筑执照或建物登记证明、
未实施建筑管理地区建物完工证明书及
其他证明文件经县(市)政府采认足以明确证明者】;
(二)实地勘查确有合法建筑物存在(除天灾毁损或“建”地目土地外)。
至实地建物于编定后难免毁损、坍塌或修(改、新)建等情形,否准其更正编定
,未尽合理;考量更正编定系审认该等土地于实施管制前,已有合法房屋存在之事实
,其准驳关键应为“是否于实施建管前或编定公告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编定错误之
情形”
如果哪边的房子确实是在建管前就有实际居住,
哪申请以前的水电证明或设籍之户籍誊本当证明去申请应该不难吧?
是忘记申请还是实际认定非常困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