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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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高雄市建筑工程施工损坏邻房事件处理程序
2.本局建管处接获申诉后将派员勘查
桃园市
桃园市建筑工程施工损害邻房争议事件处理办法
第 5 条 领有建筑执照之工程,发生损邻事件,双方应自行协调,协调不成立者,受损
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受损户)得向本府请求协调,本府应以书面通知受损户、起
造人、监造人、承造人及其专任工程人员会同本府人员勘查损害情形。
台南市
台南市建筑争议事件处理及评审自治条例
第四条 ……主管机关于接获申诉时,应以书面通知起造人、承造人及监造人查明有无危
害公共安全;必要时得会同监造人先行勘验
新北市
新北市建筑物施工损坏邻房事件处理程序
二、(二)监造人、承造人之专任工程人员于接获本局通知时,应至 现场勘查
三、监造人、承造人及专任工程人员未依前点第二款规定办理,本局得会同相关公会派
员至现场勘查
台中市
台中市建筑物施工管制办法
第三十条 损邻事件发生后,应由双方自行协调,协调不成经受损房屋所有权人(以下
简称受损户)向都发局请求处理时,都发局应于文到七日内通知工程起造人、监造人、承
造人、营造业之专任工程人员及受损户会同勘查损坏情形。
台北市
台北市建筑施工损邻事件争议处理规则
第 六 条 都发局受理申请后,应通知建方会同监造方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方于接
获通知日起十四日内,勘查建筑工程施工有无危害邻房公共安全,并制作初步安全认定书
。
前项初步安全认定书及损害责任归属初步认定书,应经监造方及承造人之 专任工程人员
签章后,送都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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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干 好像只有台北市搞出叫建方自己查欸 真难想像是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