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原本建筑物邻损是受灾户自己找第三方鉴定判断
: https://i.imgur.com/Gd1aLU7.jpg
: 柯文哲改成建商自己找人鉴定是不是自己造成邻损
: https://i.imgur.com/4u0B0nN.jpg
: 我想问看看智商157是怎样想出这个好方法
唉
如果看法条只看一半 就不要出来丢脸
法规名称:台北市建筑施工损邻事件争议处理规则
时间: 中华民国111年2月14日
第五条
受损疑义户向都发局申请协调损邻疑义事件,应检附申请书、建物所有权
证明文件及经都发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申请文件不全者,都发局应通知受损疑义户于十四日内补正。届期未
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都发局受理申请后,应通知建方会同监造方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方于接获通知日起十四日内,勘查建筑工程施工有无危害邻房公共
安全,并制作初步安全认定书。
二、建方于接获通知日起三十日内,勘查邻房是否属施工损害,并制作损
害责任归属初步认定书。
前项初步安全认定书及损害责任归属初步认定书,应经监造方及承造人之
专任工程人员签章后,送都发局备查。
建方办理第一项第二款之邻房勘查,得以电话、面会或召开说明会等方式
与受损疑义户协商勘查日期及时间,并作成纪录;勘查当日无法进入邻房
,应以邮务双挂号通知受损疑义户下次勘查日期及时间。
建方依前项规定通知仍无法进入邻房勘查,得检送协商过程纪录及相关通
知之证明文件送都发局,经都发局确认建方已依前揭规定办理后,通知受
损疑义户就建筑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为第三项之通知,应于勘查日前七日通知受损疑义户。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邻房勘查,除监造方及承造人之专任工程人员外,建
方及受损疑义户得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七条
建方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办理后,建筑工程处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认定书认定无危害邻房公共安全者,建筑工程得继续施工。
二、初步安全认定书认定有危害邻房公共安全者,由都发局依建筑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勒令停工,并命承造人与监造人立即采行紧急措施及拟具
紧急应变计画送都发局备查。
前项第二款之紧急应变计画,应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邻房安全维护等项目
从第五条开始就陈述一样可以受损疑义户向都发局申请
都发局接获申请进行邻损鉴定
你单拿一个第七条出来放烟雾弹的用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