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aass5566》 之铭言:
: 而且还要看这金钱流向使用的状况
: 如果这助理费是使用在 公务范围 或是 团体使用
: 贪污罪就不会成立
:
: 如果这助理费 是进 私人帐户
:
: 而且没有其他公务或团体支出
: 变成私人的财产
: 才是有贪污的犯意 才会成立贪污罪 懂?
: 并没有
: 会被判贪污罪的议员
: 一定全部都是把钱进到自己私人口袋里
: 如果他们把助理费做公务上的其他使用
: 就没有贪污罪的问题
Hi,
我们来看一个最近的例子:
https://bit.ly/3qYEXo6
民进党的前立委,颜色够正确了吧,
还不是被判贪污,
判决指出:
"陈赖素美担任桃园县第16届议员期间,将2名助理的薪资以低薪高报方式,向桃园县议会诈
领13万8200元助理费。"
陈赖将助理的薪资低薪高报,
跟高虹安的起诉书说所叙述,
高虹安浮报虚报助理薪资与加班费,
完全是一样的行为,
完完全全一样。
接下来柯粉的浮木是,
浮报的人事费只要没进到口袋,
用于公务就没事,
就算拿去买双眼皮卫生绵贴小叮当抱枕私人挂号费吃烧肉都没事。
但你看看上面同一个例子,
"判决指出,考量陈赖素美将不法所得大多用在基层服务、弱势关怀及红白帖等选民服务。"
哇靠,
如果高虹安的人事费那样用没事,
那法院还认证陈赖人事费用在基层服务、弱势关怀及红白帖,
不就根本是圣人了?
你说高虹安会没事,
那陈赖素美还被判有罪,
是不是应该申请国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