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高虹安给小兔的薪水是一口价喔?

楼主: a3556959 (appleman)   2023-08-20 02:25:43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铭言
: 刚刚看到这张图,应该是起诉书附件的line对话截图
: https://i.imgur.com/1Qmp7Mt.jpg
: 小兔跟陈奂宇说,有一笔26640的款项入陈的帐户,
: 然后老板核定陈奂宇的加班费应为16872,
: 所以小兔叫陈奂宇要再退9768回去公积金。
: 然后陈奂宇对退款没有表示异议,而且还说,
: “哈,这数字是历月最少的ㄟ,好,因为加班爆炸吧”
: 然后小兔下面回应说,
: 我从未报过加班,那时候谈薪水的时候,就是一价到底,
: 不奢望加班费。如果每个月有多给他,算他赚到。
: 也就是说,加班到爆炸的陈奂宇,也拿不到当月报满的加班费26640。
: 加班费还得经由老板核定后,再把多领的吐回去
: 而且退9768元还是那几个月来退最少的
: 然后,高跟小兔约定的薪资是一口价
: 也就是说,小兔报出加班费的部分,都要原价退回,
: 可能偶尔多给他一些,算小兔赚到
: 难怪小兔是所有助理吐回金额最高的。
: 然后现在还要全部推给小兔?
: 难道小兔还能核定陈奂宇该拿多少加班费啊?
: 柯文哲到底是给柯粉吃了什么?
: 可以让他们还能理直气壮的为高虹安护航啊?
高虹安被起诉的是贪污治罪条例当中的滥用职权罪
具体是指贪污治罪条例的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即:
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这个罪名的要件是:
‧ 行为人必须具有公务员身分
‧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机会,如假借职权、利用身分或职务关系等
‧ 行为人必须施行诈术,如虚伪陈述、隐匿真相、伪造文件等
‧ 行为人必须使他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如金钱、财物、权利等
‧ 行为人必须意图得利
这个罪名的刑度是: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要每个要件都要确实才能正式成立罪名
首先高虹安当时是立委,所以公务员身分妥妥的
第二点他是立委,其他人是助理所以他让其他人帮他做事确实是利用他的职权之便
第三点必须行使诈术,也就是骗的,考量到她同时被起诉伪造文书中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应该是与文件的伪造有关
但其中很重要的点是,加班费是诈取的,也就是说这些人并没有真实加班,然后透过虚伪登
记的方式诈领加班费,如果加班费是真的
即使高虹安后面做的事很坏,他强迫回捐符合第四条的使他人必须交付
第五条的意图得利也就是把公积金挪为己用,这条罪名也无法被确立
强迫员工回捐薪水也就是犯了劳基法,跟贪污罪的等级不太一样,这样打好像不太对欸,建
议检方要明确策略,把高虹安往死里打就是要让加班这件事也是假的罪名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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