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立院三读 起诉书一审判决后才公开

楼主: aprendes (隔绝)   2023-08-19 21:51:06
※ 引述《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之铭言:
: ※ 引述《ZoeyDestiny (Beay)》之铭言:
: : https://imgur.com/UGkJP5P
: : 对于检察官侦查终结制作之起诉书,现行法并没有应对外公开之规定。
: : 则现制下,检察机关固得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16 条但书第 2 款、第 4
: : 款及政府资讯公开法第 18 条等相关规定,就具体个案个别权衡
: : 判断能否适度公布载有个人资料之起诉书。
: : 你自己贴的连结下面第二段就有写检察官能自行决定公开
: : 文章贴完好吗?老哥
: : 不要断章取义乱带风向ok???
: : 笑死
: : 谢谢大家
: 第二段的意思是现行制度对于如何通案的公开起诉书没有相关的法条规范
: 所以法务部才另外订了 检察机关书类公开应行注意事项
: https://reurl.cc/7kGem1
: 这个注意事项详细规范了如何公开检察机关的相关政府文书
: 不要看到适度公布载有个人资料之起诉书。就当作浮木抓着不放
胡说八道,第二段是不是没看完?
“惟若欲通案性、一般性地将起诉书公开,已非交由资料保有机关于具体个
案权衡判断,因起诉书内容涉及民众隐私权,建议参照法院组织法第83条
之规范模式,另以法律明确规范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明明法务部对于“通案性、一般性公开起诉书”(也就是‘非’法院组织法
第83条规定之情形),结论是“建议另以法律明确规范”。你却曲解成现行
制度对于通案性没有规范,所以法务部才要另外订“检察机关书类公开应行
注意事项”这个办法。
: 上述要点的立法总说明
: 鉴于刑事诉讼法课以检察官于依侦查所得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时应提起公诉之“
: 法定性义务”,亦要求检察官必须就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观性义
: 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担纲之角色,非仅仅为一造当事人,更必须居于法
: 律守护者之角色,为刑事诉讼案件之开启及进行把关。从而,应透过资讯之透明化,
: 使公众得借由对起诉书所载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等事项为公开检验,以加强对
: 检察官履行法定性义务及客观性义务之监督。依法院组织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 高等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应于第一审裁判书公开后,公开起诉书,
: 并准用法院公开裁判书之规定。爰订定“检察机关书类公开应行注意事项”,共计四
: 点,其要点如下:
: 一、检察机关书类公开之原则。(第一点)
: 二、规定可由电脑程式辅助遮隐书类个人资料之项目及处置方式。(第二点)
: 三、规定应由人工判别遮隐书类个人资料之项目及处置方式。(第三点)
: 四、规定其他须以人工判别足资识别相关当事人等之个人资料之资讯及处置方式。(
: 第四点)
事实上,你只要有好好看“检察机关书类公开应行注意事项”
就会知道注意事项第一点开宗明义就写“依法院组织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换言之,整个应行注意事项,是以适用“法院组织法第83条第3项”为前提。
即“应于第一审裁判书公开后,公开起诉书”之情形。
当不存在此前提时,根本没有适用“检察机关书类公开应行注意事项”的余地。
结论:第一审裁判书公开后,才有应公开起诉书之义务,且公开的具体作法,则依
“检察机关书类公开应行注意事项”办理。
第一审裁判书公开前,现行法无应公开之规定。检察机关得依个人资料保护
法第16条但书第2款、第4款及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等相关规定,就具体个
案个别权衡判断能否适度公布载有个人资料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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