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立院三读 起诉书一审判决后才公开

楼主: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23-08-19 20:10:56
※ 引述《ILALY (2u42u7)》之铭言:
: 引司法院新闻稿的问题在,
: 那是司法院把草案送给立法院时的理由,
: 但最后立法院通过的理由有可能跟司法院不一样,即使条文长一样。
: 所以纵使要说参考立法原意,也应该先看立法理由。
: 这条的立法理由,立法院网站有,就自己看吧:
: https://myppt.cc/s0SuDi
: 如果有兴趣,也可以去找立法历程之类的,看还有没有浮木可以抓囉。
上绿色 希望民进党支持者看得懂立法理由
始应..... 是最慢这时间公开 还是不得早于这个时间公开
上面几篇的湿地大记者 你来说说看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八十三条 (修正)
条文 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但其他法
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前项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
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应于第一审裁判书公开后,公开起
诉书,并准用前二项规定。
理由 一、第一项、第二项未修正。
   二、刑事诉讼法课以检察官于依侦查所得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时应提起
公诉之“法定性义务”,亦要求检察官必须就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之“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担纲之角色,
非仅仅为一造当事人,更必须居于法律守护者之角色,为刑事诉讼案件
之开启及进行把关。从而,应透过资讯之透明化,使公众得借由对起诉
书所载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等事项为公开检验,以加强对检察官
履行法定性义务及客观性义务之监督。
   三、公开起诉书系为透过资讯之透明化达到检视检察官起诉品质之目的,并
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检察官之职权行使。惟考量无罪推定原则及被告受公
平审判之权利,爰增订第三项,并限于第一审裁判书公开后始应公开起
诉书,方能兼顾公众利益及当事人权益,另本项起诉书包含声请简易判
决处刑书及经法院采纳为判决基础之追加起诉书、并办意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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