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黄珊珊:本案顶多用“普通诈欺罪”处理

楼主: ceiba5566 (Ceiba56)   2023-08-15 10:33:40
33律师有够棒的,很少看到有律师是这样帮当事人辩护捏!
所以33律师现在是不否认起诉事实,要主张北检起诉法条错误而已吗?
这样开庭那天是要全案坦承不讳,但请求变更起诉法条,鉴请钧院从轻量刑?
如果33律师要这样辩护也是只能给33律师拍拍手而已啦。
先不管33律师玄妙的辩护策略,33律师拿最高检的见解根本“竹篙凑菜刀”
https://reurl.cc/x7rEKz
请33律师也先参阅一下法务部廉政署出的“公务员申领或侵占小额款项宣导参考教材”
请领差旅费、加班费、油料费、国民旅游卡(下称国旅卡)休假补助费及钟点费等小额款
项系为公务员经常接触之申领业务,惟时有发生少数公务员诈领此类款项案例,所得财物
或不正利益虽微,然行为人除需面对司法制裁或行政惩处外,并损及机关乃至整体公务员
之清廉形象……
依弊端发生态样,大致可归纳为:诈领差旅费、加班费、油料补助费、国旅卡休假补助费
及钟点费等 5 种类型,以及公务员利用行使职权机会而侵占公用财物……
而最高检察署近期统一诉追标准,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及休假补助费以普
通诈欺罪论处,其他性质之个案则视具体案件情节认定之,然仅系法律适用见解变更,其
行为仍具刑事不法可罚性,为免公务员误蹈法网,仍有加强法令宣导之必要。
相关的案例态样已经列的很清楚了,得要是公务员基于“受雇者”之地位,
利用其职务,以诈术向上级申请相关费用,致公务机关财务遭诈领。
考量其行为恶性未过于重大,所以愿意以刑责较轻的普通诈欺罪起诉。
同时究竟什么样的谎报行为会适用最高检的见解,都列得很清楚了。
在北检的Q & A第七点也讲很明白了:
Q7:为何不适用最高检察署111年2月25日会议结论关于公务员诈领加班费仅论以刑法诈欺
罪的见解?
A:上述会议结论认为,为避免检察机关对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等认定的
罪名不一,经参酌国外立法例及学者意见,认公务员如无滥用职权,应仅是单纯的刑法诈
欺罪;但本案立法院编列的加班值班费预算,是支应立委身为雇主而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
所生的相关费用,且是经高虹安于请领名册上签名核定后向立法院申报,尚与一般公务员
因加班的事实,直接向所属机关申领加班费的性质不同,因此不适用最高检会议结论见解

高虹安这起案件是高虹安居于“雇主”身分,依其立委职权,
检具单据向立法院请领其所属员工薪资,
跟最高检会议结论愿意予以从轻处理的行为态样根本全然不同。
既以雇主身分为之,且系行使其请领立法院拨给助理薪资之权限,
恶性显然较最高检所预想的一般典型案例为重,
无从依该会议结论改以普通诈欺罪起诉。
33律师如果只是要做政治攻防,随便拿两页白纸来说文解字是他家的事,
别忘了33律师自己可还是有律师身分的。
明明是律师竟然搞这种一般乡民望文生义的法律解释,未免太践踏自己的牌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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