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黄珊珊:本案顶多用“普通诈欺罪”处理

楼主: rwhung (画一只鸡)   2023-08-15 09:57:06
※ 引述《LeeSeDol (啧啧...)》之铭言:
: 黄珊珊fb
: https://reurl.cc/WG23OD
: 不必特别、公平就好!
: 选举一到,很多事都变得很复杂,去年选举期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新竹市长选举,高虹安受
: 到国家机器铺天盖地的打压,今天被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提起公诉,虽然早在意料之中
: ,但是整个程序问题,尤其是侦查不公开和无罪推定原则,一年来被政治操作,好像被当
: 成空气!
: 最高检察署去年二月才统一法律见解,纵使是公务员诈领加班费或相关补助费都以‘普通
: 诈欺罪’论处,北检竟然以‘贪污治罪条例’的法条起诉高虹安,显非就法论法,而有刻
: 意误导视听之嫌!
: 因为如果高虹安是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罪责,如一审判决有罪就要停职,而普通诈欺罪则没
: 有停职问题,显然本件本来是单纯法律问题,却用政治操作,难怪检方常常让人民不信任
: ,卷入政治因素因人设事,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 我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捍卫自己的权益,公款是否纳为私用本应查清楚,检方提起公诉后
: ,一审法院采公开审理,检辩双方所有证据都应该在法庭上提出来,我相信法院,对于有
: 利与不利于被告的证据都会审酌,因为,这攸关司法独立性与公信力,深深期盼法院查明
: 事实,公允审理、勿枉勿纵!
: 最高检察署新闻稿 (发稿日期:111 年 2 月 25 日)
: 针对各检察机关侦办有关公务员 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及休假补助费等四类案件
: ,基于检察一体原则,应统一追诉标准如下: 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及休
: 假补助费以‘普通诈欺罪’论处,其他性质之个案则视具体案件情节,由各检察署参酌研
: 讨会意见认定之。
: 心得:
: 哇!北检真的好夸张。
: 把“普通诈欺罪”升级到“贪污罪”有够扯!
: 经过法律背景的黄副这样一解释,
: 终于看懂高虹安身上所受到的绿色铁拳,份量有多么重。
北检昨天早就回答过了
高虹安涉诈助理费起诉 北检10个Q&A说明
为何不适用最高检察署111年2月25日会议结论关于公务员诈领加班费仅论以刑法诈欺罪的
见解?
上述会议结论认为,为避免检察机关对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等认定的罪名
不一,经参酌国外立法例及学者意见,认公务员如无滥用职权,应仅是单纯的刑法诈欺罪
;但本案立法院编列的加班值班费预算,是支应立委身为雇主而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所生
的相关费用,且是经高虹安于请领名册上签名核定后向立法院申报,尚与一般公务员因加
班的事实,直接向所属机关申领加班费的性质不同,因此不适用最高检会议结论见解。
为何认定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
1.属利用职务上行为 :高虹安身为立法委员,具有审核决定如何分配其办公室各公费助
理酬金及同意核给助理加班费的权限,且须于申领文件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因此关于立法
院公费助理酬金及加班费的申报,应属高虹安职务上权限。
2.属诈取财物的行为: 高虹安自始无意给予助理虚(浮)报差额的金额,而是透过将愿
意配合缴回的助理,以虚(浮)报、总额报满的方式向立法院请领助理酬金、加班费至法
定上限金额后,扣除高虹安实际要给予助理实领的薪资及“奖金”后,要求助理缴回差额
,核属诈取财物的行为。
高又不是公务员误报,而是
自始无意给予助理虚(浮)报差额的金额,透过将愿意配合缴回的助理,
以虚(浮)报、总额报满的方式,请领助理酬金、加班费至法定上限金额后
扣除助理实领的薪资及“奖金”后
要求助理缴回差额,核属诈取财物的行为
高没看过起诉书就开记者会
黄有没有看过 Q&A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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