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高虹安起诉全文!逼助理浮报公费 拿46万“

楼主: linhu8883324 (SirLinhu)   2023-08-14 11:09:00
1.新闻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814/2560356.htm
2.新闻来源︰
ETtoday新闻云
3.新闻标题︰
高虹安起诉全文!逼助理浮报公费 拿46万“洗头买双眼皮贴”
4.新闻内容︰
记者刘昌松、黄资真/台北报导
新竹市长高虹安涉嫌在任职立委时期诈领助理费46万元,又遭资策会控告,在任职期间跑
到美国念书拿学位,并将任职期间参与的研究成果,拿去登记到民间公司名下,14日遭依
贪污罪起诉、背信罪不起诉,检方公开起诉书全文,指出高虹安压榨下属,要求诈领46万
公费薪水,且全拿来私用。
起诉书全文如下:
一、 简要犯罪事实
(一)高虹安自民国109年2月1日起,担任立法院第十届全国不分区立法委员(台湾民众
党籍),为依法令服务于国家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陈奂宇为高虹安委员办
公室主任、黄惠玟为办公室行政主任(负责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资等业务)、陈昱恺为办公
室法务主任、王郁文为办公室公关主任,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分别以每月7万元、
6万2,000元、6万元、4万6,000元之酬金聘雇,均为高虹安依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聘
用之公费助理。
(二)缘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立法委员每人得置公费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
委员聘用;立法院应每年编列每一立法委员一定数额之助理费及其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
理与委员同进退;其依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所规定之相关费用,均由立法院编列预
算支应之。”立法院于109年度分别编列“公费助理”工作计画预算供立法委员聘用公费
助理,协助立法委员处理各项问政、服务选民,及“问政相关业务”工作计画预算供立法
委员为民服务,协调中央及地方事务所需各类事务开销。“公费助理经费”每位委员公费
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万4,360元、加班值班费每位委员公费助理8至14人每月8万4,872
元,上开经费系由立法院编列支应立法委员聘用助理依劳基法所生之实际费用,为公费助
理在职务上取得之报酬,非属立法委员薪资之一部分,亦非对于立法委员个人之实质补贴
。另立法院亦编列有“问政相关业务经费”每位委员每月7万9,072元。
(三)高虹安明知上开立法院所编列“公费助理经费”,系供支应各立法委员聘用公费助
理给付之酬金、奖金、加班值班费之用,不得流用非属前揭费用之支出,如办公室、服务
处等开销或私用。又明知立法院编列之“问政相关业务经费”,每月合计7万9,072元,系
供各委员选民服务及考察等事项,亦可供助理协助委员处理各项问政、服务选民所用,每
月系直接拨付其受领立法委员薪资之帐户。讵其每月除受领上开“问政相关业务经费”7
万9,072元外,尚领有委员薪资19万余元,财团法人永龄教育慈善基金会(下称永龄基金
会)另每月支应10万元予历○网络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历○公司)协助其从事立法委
员职务,且其拥有银行存款达千万余元,具有相当之财力,竟未思将上开拨入其个人帐户
之“问政相关业务经费”或以其个人财产支应委员办公室等开销,反以其委员身分要求下
属公费助理黄惠玟等人配合,以虚报或浮报助理每月受领酬金、加班费至上开预算上限金
额(即酬金42万4,360元、加班费8万4,872元),将虚报或浮报酬金差额、加班费差额供
其自行决定用途及运用。于109年2月27日前,先与黄惠玟谋议,视助理实际聘用异动情形
,针对特定助理以超出其等受聘约定之酬金进行调配达到预算上限金额,并以特定助理名
义浮报加班费至预算上限金额后,再由黄惠玟告知陈奂宇、王郁文,欲以其等及黄惠玟名
义浮报助理酬金及加班费,超出其等受聘约定之助理酬金及每月实际可领取加班费之差额
,高虹安并无给予之意而要其等配合缴回供高虹安自行决定用途及运用,经陈奂宇、王郁
文同意后,高虹安、黄惠玟、陈奂宇及王郁文即共同基于职务上诈取财物及使公务员登载
不实之犯意联络,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为下列行为:
1、黄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续自109年3月起至109年11月止,视高虹安聘用助理之异动情
形计算高虹安委员办公室助理实际酬金总额,与立法院补助之助理酬金总额之差额后,将
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实际助理酬金之7万元、6万2,000元、4万6,000元之数额虚灌每
人每月数千元至1万元不等之金额,并不实填写在“立法院立法委员自聘公费助理遴聘异
动表”上,由高虹安在“立法委员(亲自签名)”栏签名后,向立法院浮报助理酬金。
2、高虹安每月仅同意核给之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数千元不等之加班费,并将每人可
实领数额以“奖金”名义告知黄惠玟,由黄惠玟先行计算立法院编列给助理之每月加班费
余额后,未核实而填载“立法委员公费助理延长工时、国定假日、特休假应休未休工资及
其他相关经费请领名册”之不实加班费数额,而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均明知上开请领
名册所载申报之不实加班费数额,除了高虹安同意核给之“奖金”数额外,并非其等可实
际领取,仍于上开请领名册上签名,再由高虹安于立法委员栏签名表示高虹安已核定支付
,向立法院虚报或浮报上开助理之加班费。
3、黄惠玟于109年7月某日,计算(6)月份之加班费余额后仍有剩余,由高虹安指示黄惠玟
向陈昱恺告知,欲以陈昱恺名义浮报加班费,超出高虹安同意核给之加班费“奖金”差额
,须缴回供高虹安自行决定用途及运用,经陈昱恺同意后,陈昱恺与承前犯意之高虹安、
黄惠玟共同基于职务上诈取财物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犯意联络,由黄惠玟填载陈昱恺之
109年6月、10月、11月份“申报”字段之1万3,333元、1万7,417元、9,416元等不实加班
费数额,陈昱恺明知不实仍授权黄惠玟于“立法委员公费助理延长工时、国定假日、特休
假应休未休工资及其他相关经费请领名册”上盖章,再由高虹安于立法委员栏签名表示高
虹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虚报或浮报陈昱恺之加班费。
4、高虹安、黄惠玟、陈奂宇及王郁文推由黄惠玟以上开不实酬金及不实加班费,按月向
立法院虚报或浮报,致使不具实质审查权之立法院办理会计、出纳业务职员,登载于职务
上所掌管制作之“付款凭单”、“委员助理薪资发放明细表”、“公费助理劳工退休金暨
劳保、健保按月提(扣)缴明细”,致立法院陷于错误,将前揭虚报或浮报款项如数拨至
陈奂宇等人银行帐户后,依黄惠玟扣除因虚报或浮报金额致助理劳保及健保缴费之增加之
金额,计算其等应缴回差额65万1,842元,由陈奂宇等人配合领出交与黄惠玟或由陈奂宇
、王郁文自行保管(下称零用金),以供高虹安自行决定用途及运用;惟实际缴回金额为
62万5,238元(理由如起诉书附表五备注栏所载,包括酬金共8万4,126元、加班费共54万
1,112元),扣除实际用于支付公费或私聘助理薪资、奖金共16万5,208元,总计诈得46万
30元(即62万5,238元-16万5,208元=46万30元),而将之私用于不得以“公费助理经费”
支应,原应由高虹安个人支付之零用金支出(举例如餐饮、礼品、花蓝、红包、高铁、计
程车等交通、住宿、油资、装潢费、冰箱、咖啡机、卫生纸等办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
),甚至个人使用(双眼皮贴、卫生棉、洗头、卸妆棉补充包、头痛药、台大医药费、高
虹安个人餐费等)之支出,足以生损害于立法院对于补助立法委员遴用助理所编列助理费
预算管理之正确性。
二、 量刑意见
(一) 建请法院审酌被告高虹安拥有傲人之学经历,曾担任鸿海公司中阶主管,每月领
有立法委员月薪19万余元及问政费用7万余元、银行存款达1,200万余元,永龄基金会并支
应每月10万元予历○久公司协助被告高虹安从事立委职务,财力丰厚,竟分毫不用上开问
政相关业务经费,反压榨惮于其权势之下属助理配合共同虚报、浮报酬金、加班费,向立
法院诈取该院编列之“人事费”,流用于委员办公室及个人私用等支出,足认被告高虹安
公私不分,贪图小利,为支应其他开销操控助理薪资而诈得公费助理费用,且犯后态度不
佳,卸责予助理,请妥予量刑,并宣告褫夺公权,以示警惕。
(二) 被告黄惠玟、陈奂宇、陈昱恺于侦查中自白犯行,态度良好,无获得犯罪所得,
均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刑法第31条第1项但书规定减轻其刑。另被告黄惠
玟系依照被告高虹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况并提供事证,被告陈奂宇及陈昱恺身为
劳工,配合雇主之行为及决定,请再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并请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给予缓刑宣告,以励自新。
三、 没收
本案被告诈领之犯罪所得46万30元,请依刑法第38条之1第1项前段,宣告没收,如于全部
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请依同条第3项规定追征其价额。
5.附注、心得、想法︰
高虹安助理费,洗头买双眼皮贴这些都拿去报帐。
公帐私帐都不分清楚啊,还逼助理浮报公费,这种人居然还当选市长啊!
实在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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