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重新思考揭弊者保护法草案适当性

楼主: hhou1818 (a0925140)   2023-07-18 15:29:23
新闻网址︰https://bit.ly/3PZuZgg
新闻来源︰经济日报
完整新闻标题:专家观点/重新思考揭弊者保护法草案适当性
完整新闻内容︰
制定《揭弊者保护法》是我国为落实反贪腐目标的重要专法,同时也是国际间衡量国家廉
能的重要指标。对我国民众而言,他们多数同样地企盼国家尽速通过该法,借此保障揭弊
者的揭弊行为,进而加速廉能政府,创造更好的经济环境。
综观现行草案设计,政府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或个人,不得因公务员或从事工作获致
报酬之人,即所谓内部人员,有意图报复并对其采行不利之人事措施,提供揭弊者身分保
密、人身安全保护与工作保障。然而,尽管上述设计立意良善,惟却漏未规范“恶意”的
揭露行为所导致公司声誉与经济上损失,揭露者的责任应如何追究,如民事赔偿或刑事处
罚问题。因此,恐怕有过度保障揭弊者的疑虑,将可能导致黑函文化盛行并衍生“吹哨蟑
螂”。
而为弥补上述缺陷,立法者可以参考日本与英国相关的法案制度,将揭弊者主观的“善意
”(善良动机)与否纳入考量,明订不实或恶意揭弊者,依法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责任,例
如:日本法规定,揭弊者若造成他人正当利益或公共利益损害,则须负民事与刑事责任,
使当事人因心有顾忌而避免其滥行揭弊。事实上,许多国际组织所倡议的吹哨者保护公约
中,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反贿赂公约(Anti-Bribery Convention)与联合国反贪腐
公约(UNCAC)等,均有要求揭弊者应出于“善意”及具“合理之事证”的条款,避免公权
力沦为报复者的打手。
另一方面,公司负责人经营管理公司,其义务是善尽管理监督之责,让公司运作符合法令
规定,并以自身的职责或权力导正错误事项,并作出对公司最为公正、诚实之判断。而非
身居高位要职,却以对外吹哨的手段,作为推卸未善尽管理监督之责的方式,故公司负责
人本质上与一般受雇者大相迳庭。因此,或许可以参考日本法制,将私部门之高阶委任人
员,如董事、经理人或监察人等,排除于揭弊者保护法适用范围之外。
最后,应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非出于善意之违法揭弊行为,不得主张以“揭弊者”免除
任何法律责任,也不能以所谓揭弊者自居,企图无限上纲地逃避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为并非只有揭弊者是弱势的一方,同样地被揭弊者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对待,故较佳
作法应是兼顾双方权益,而非单就揭弊者予以最大程度保护,而这正是揭弊者保护法草案
中尚未着墨之处。此外,私部门与公部门的揭弊保护,立法上宜有不同方向。因为公部门
的揭弊,它的目的导向是在维护国家机关之清廉公正;而私部门的揭弊,则是使公司治理
正常化,故应鼓励揭弊后公司内部先行处理,否则将虚化公司治理运作的力度。(作者是
中信金融管理学院财经法律系教授兼主任)
心得/评论:
前阵子才看到一个号称最高阶吹哨人
劈腿人妻同事、部属等一共三女
又看到这篇提到说保护法立意良善
但却漏掉“恶意”的揭露行为
这肯定是会造成公司声誉毁损跟经济上损失
也可能让黑函文化盛行变成“吹哨蟑螂”
这种恶意吹哨的 各位大大怎么看??
https://i.imgur.com/Gs5qgx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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