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闻] 新公布的“囤房税2.0”为何无效?课征“

楼主: sciss1 (无)   2023-07-15 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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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评论@天下 OURs都市改革组织 廖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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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囤房税2.0”为何无效?课征“特别税”才是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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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财政部公布“房屋税差别税率2.0方案”,并被媒体称为“囤房税2.0改革”,修
正重点主要是将目前的“非自住住宅”(第四户以上)[1] 的房屋税率区间,由“1.5%~
3.6%”提高为“2%~4.8%”。
同时,由于过去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定差别税率[2] ,目前全国22县市中,仅10
个县市采取差别税率。财政部版也将要求地方政府“必须”设定差别税率。
但这次的“囤房税2.0”,能够有效达成政策目的吗?又可能产生哪些新的问题?过去政
府屡屡反对囤房税,为何这次风向丕变呢?
笔者认为,财政部目前提出的内容仍难以突破既有版本的限制,几乎不可能产生实质的政
策效果,政治意图远大于改革意图,甚至部分内容在未经深思熟虑下,对租屋市场可能将
产生负面效应。
过去屡次反对囤房税,现在却突然政策大转弯
事实上,针对台湾严重的囤房空屋问题,2019年便已经有民众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提
案表示“应课征空屋税”,2020年亦有“第三户房产开始强制课征囤房税”的提案,且非
常迅速达到5千人次的附议并成案。
与此同时,2019年起OURs也积极倡议囤房税,盘点与汇整了台湾囤房空屋严重等现况,并
屡次参加公听会等表达意见。除要求政府“真实揭露台湾有无囤房现象的数据”,更提出
许多囤房税的设计概念方案。
而财政部对民众与OURs的倡议,回应均是“窒碍难行,不予参采”,并在2021年的“政府
实施房地合一税及是否推动囤房税之政策评估公听会”中,表示“现行税制已具备囤房税
机制,各地方政府已可就持有多屋者订定差别税率”,并认为依据韩国经验,“加重持有
税抑制房价及囤房之效果不彰”,甚至表示“囤房税将可能影响78万租户”,并经OURs数
据检核证明为假。
财政部虽在公听会要求下承诺进行囤房税修法评估,但直至2022年,其评估仍表示“全台
仅台北市赞成调高囤房税率,其余21县市皆表态反对”,持续推托改革。
内政部则是于2020年发布“数据显示台湾囤房问题有限,整体趋势朝向均衡”新闻稿(现
已删除),认为“既有空屋有58.2%是一屋者所有,只有7%是多屋者所有”,并表示“囤
房税对空屋率的影响并不显著”。由于“空屋多为一屋者所有”明显违背常理,而后经
OURs数据检核,证明内政部认定与空屋计算方式严重失真。
因此,政府3年来均强烈抗拒囤房或空屋税的改革要求,认为是“无效改革”。而在大选
将近,诉求“居住正义”的716游行前夕却忽然180度转弯,过去的推托之词、反对意见便
一瞬间都消失了,其政治考量显然远大于政策专业考量。
居住现状:囤房空屋更多、房价租金更贵
退一万步说,即便政府是迫于民意或选票压力,作了“毫无必要”的改革,但若人民普遍
认为这些问题并不严重,压力又从何而来?因此在回答“囤房税的政策目标与制度设计”
前,必须先厘清空屋囤房现况。
首先,台湾目前的住宅存量约为922.8万宅,而2020年普查空闲住宅数约为117.5万宅(已
排除“偶尔自住”的空屋[3] );若计入年度差异的误差,空屋率保守估计约为12%,差
不多每8间住宅,就有1间空置。
而这些空屋实际上并不如某些论者所言,都是以“偏乡”、“老厝”为主。在分布方面,
由于六都多范围辽阔,内部各区城乡差异颇大,应以“乡镇市区”为单位观察较为准确。
2017年空屋数最高的3大乡镇市区为“中坜区”、“新竹市”、“桃园区”,均为都会人
口密集地区,而非偏乡。
而在屋龄方面,依据内政部统计,屋龄“未满5年”的新宅空屋率高达37.2%,且多屋者的
新宅空屋率更高,持有10房以上者,手中5年以内的新宅,空屋率甚至高达62%。
而若是观察囤房现象,则有严重的“房产集中化趋势”。持有超过3房的人数,从2015年6
月的33.6万人,攀升至2021年6月的50.2万人;2015年至2020年台湾“新建”的住宅,则
有过半为非自住(多屋)家户持有。
与此同时,台湾近年房价与租金又同时飙涨。2016至2021年,国泰房价指数上涨45.35%,
信义房价指数上涨32.29%[4] ,连内政部相对保守的住宅价格指数都上涨了18.30%。而同
时期房租则上涨28.83% [5] 。
综上所述,台湾近年来的住宅困境图像便是“房价房租飙涨,居住负担更大,一堆住宅无
人住,多屋族房产更多”。而今年为中央政府竞选关键年份,人民开始检讨与反思当前政
府执政成效,加上近期游行声势逐渐壮大,政府自然感受到压力“被迫”进行改革。
财政部的版本,会面对哪些困境?
在上述问题下,囤房税是否有效的最重要评估指标,应为“能否有效改变住宅空置使用状
态”。而以目前财政部版本调高《房屋税条例》税率区间的方式,完全无法达成。
首先,是“目前现行房屋税制的困境,财政部版本仍然没有解决”。这可以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房屋税的计算方式为“税基乘税率”,税基评定则是地方政府的权责。在税基普遍
过低的状况下,略微调升税率效果极微小,根本难以达成改变使用状态的目标。
看看数据:2022年有7个县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新竹县、屏东县、新
竹市)开始征收房屋税差异税率,合计受影响的约有25.27万户,税额增加12.59亿元。换
言之,7县市平均每位囤房大户,今年房屋税多付了将近5,000元。请问,买得起3间以上
房屋的人,会因为每年要多缴5,000元的税,就有动力去改变使用状态吗?
而本次财政部版本预估,将有36万户会增加税赋,增加的税收粗估为新台币26亿元,等于
每户多负担约7,200元。5,000元对大户来说不够,难道7,200就可以推动大户们把住宅出
售或出租?
第二,虽然财政部本次修法预计要求地方政府“必须”设定差别税率,但地方政府仍可以
透过许多“技术手段”抵制或阳奉阴违,例如透过修法技术,把需要课征差别税率的门槛
拉高。
举个例子,宜兰县的差别税率为“非自住2户以下每户1.5%,3户以上7户以下每户2%,8户
以上每户3.6%”。但2018年宜兰县持有8户以上的多屋家户仅有71户,打击面被大幅缩小
。台南市版本也有类似状况,适用最高3.6%税率的“非自住6户以上”家户,仅占台南非
自住家户的1.12%。
而即便《房屋税条例》修法,也需要地方议会同步修正自治条例才能实施,地方议会大可
技术性拖延修法进程,“没共识”、“开不成”个3、5年,而财政部完全无计可施。
第三,中央想修改法令改革当好人,实际加税的“坏人角色”都推给地方,届时又将陷入
中央与地方互踢皮球或延宕等争议(如上述提及的21县市皆表态反对提高税率上限),并
可能造成许多回调、退步的风险。
如新北市、新竹县皆有“税率回调”等退步情形。新北市在2018年选举结束后,随即把非
自住住宅税率从2.4%降为1.5%,并延续至今;2017年新竹县议会亦把非自住住宅税率从
2.5%修正为1.6%。台北市也曾经在2018年增加将建商囤房税加入“宽限3年”,直至2021
年才改进为1年。
最后,则是财政部版本可能造成的新问题。由于财政部将“出租且申报所得达租金标准”
改为“1.5~2.4%”,看似较原有的“1.5%~3.6%”低,但由于必须进行差别税率,因此
不少“多屋族房东”的税负将较原本提升。由于台湾有非常严重的租屋黑市问题,有7至9
成的房东都伪装自用以逃漏出租相关税负。在此情形下,逃漏税的房东将更有动机逃避增
加的税负,反而造成租屋黑市更严重;而诚实缴税的房东,则很有可能把增加的税负直接
转嫁给房客,造成租屋族负担更大。
因此,目前财政部与各地方政府的所谓“囤房税”,笔者认为根本不够格称为囤房税,完
全无法达成“去除既有囤房空屋”的效果,仅能“略增税收”,甚至反而因为“事实证明
囤房税无效”,而对真正的改革造成反挫。
财政部事到临头却仓皇提出毫无作用、甚至可能带来负作用的改革方案,其目的在于“提
前消弭游行与民意压力”。至于立法院是否通过法案,政府都已经提前收割了“改革光环
”,即便真的通过法案,征收也已是2025年后的事,到时候此届政府早已安全下庄。
真正的囤房税,应该跳脱房屋税框架而改采“特别专法”
那么,如何才是可行有效的囤房税呢?首先要做的便是确立政策目的,将囤房税指向“能
否改变住宅空置的使用状态”,并对应上述困境提出解决方案。
笔者的具体建议是,比照奢侈税模式,依《财政收支划分法》第19条“各级政府为适应特
别需要,得经各该级民意机关之立法,举办临时性质之税课”,由中央立法开征“囤房特
别税”。
这种“中央版”囤房税并非空想,例如法国早在1998年便开征“住宅空屋税”(Taxe
sur les Logements Vacants),并达成一定效果,适用于居民人口超过5万且住房供需明
显失衡、存在严重住房困难(如租金过高、租赁住房供应不足)的城镇,旨在鼓励投资人
、房东在租赁市场上多提供住房;而在台湾,也有采《财政收支划分法》制定临时税课的
立法前例,例如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俗称奢侈税),在概念上与技术上都完全可行。
笔者认为,透过中央另外制订“囤房特别税”,可完全跳脱现行房屋税的框架,在税基与
税率设计上提出真正具威吓力的方案,才能有效引导空屋出租、出售。简而言之,概念是
“多屋重税,出租免征,偏乡免计”。
为尽可能降低行政成本与立法难度,初步建议课征对象比照当前自住住宅定义(持有3户
以上)才课征囤房税;而非建设公司相关属性的法人,也比照自然人标准认定。
税赋计算方面,地方房屋税仍然照旧,与“中央特别税”并行且互相无关。但基于税赋计
算征收行政简便,建议采该房产当年房屋税与地价税的总值为税基,该家户或法人持有总
房数为基本税率,并伴随实施年期,以一定百分比递增。
举例而言,A家户若持有5间房屋,便对第4、第5间课征该房屋当年房屋税与地价税总值5
倍的囤房税。如果下一年还是同样情况,其囤房税率加征15%,第三年则加增30%等,达成
真正“多屋重税”的效果。
而在“多屋重税”的前提下,为避免租金转嫁、民意反弹与仇富质疑,建议搭配“出租免
征”作为配套:多屋者可出示租赁契约并依法申报租赁所得,则免计、免征囤房税。如前
述举例持有5间房屋的A家户,如将其中一间房屋出租,则仅对第4间房屋课征囤房税,若
将2间房屋都出租,则全数免征。
与此同时,还可参考法国制度设计特定的适用范围,将人口较少的偏远乡镇划为例外,该
区的房屋不必计入囤房数,即可免除所谓乡下祖厝、离乡空屋的“误伤无辜”疑虑。如A
家户持有的5间房屋中,其中有1间位于偏乡,就只要针对第4间房屋课征囤房税。
并且,透过临时税的设计,可设定“落日时程”,导引空屋合理运用后即可退场,视为衔
接房产税制改革的阶段方案,并将税收设定专用,全数做为中央兴办社会住宅的经费,以
达到“取之地产,用之社宅”的目的。
改革需要对症下药,真正回应人民期待
囤房税的目标绝非收税,而是透过租税机制,引导空屋释出使用。但这两年囤房税进展甚
微的结果已然证实,侷限在现行房屋税框架中,实难达成这个目标。因此OURs建议转换思
路,采中央开征“囤房特别税”的作法。透过这些设计,既可避免“税负不重”产生的无
效反挫,也无须陷入中央对地方自治事项过度干预、互踢皮球等争议,执行上也不用处理
地方议会立法配合等问题。
同时笔者也必须强调,“囤房特别税”与现行或未来将展开因应高房价的政策,或未来税
基逐步调整正常化等目标,绝不是非此即彼的竞合关系,而是实现“房市正常化”目标下
的不同政策工具。
最后,OURs认为,政府推动政策改革,应以适切的资料和分析为基础,而非以政治与选举
考量掩盖实质问题;与此同时,目前立院三个在野党亦应谨慎思考对应政策,莫要陷入随
财政部版起舞的“陷阱”,沦为在《房屋税条例》的框架下彼此喊价。
(作者为OURs都市改革组织研究员。)
[1] 非自住房屋的须符合“房屋无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前两者由于租屋黑市与查核不易,
因此实务上通常简化以3户讨论自住标准。
[2] “差别税率”是指透过户数区分非自住房屋适用的税率,如台北市非自住住宅2户以
下税率2.4%,3户以上为3.6%,即为差别税率;新北市则未采差别税率,非自住房屋一律
1.5%。
[3] 如度假宅、逢年过节才会使用的乡下祖厝等,约48.9万宅。
[4] 国泰房价指数以新成屋、预售屋为主;信义房价指数则以成屋、中古屋为主。
[5] 由于现行主计总处租金指数严重失真,此处使用台大经济所硕士李祖福自591撷取100
万笔真实成交资料统计制作之租金指数为资料来源。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财政部一公布全国囤房税总归户,这篇旧闻就立刻回应了
囤房税2.0无引导空屋出租效果 多缴几千元而已
误以为打房目标是强迫卖房就更不对了,是引导空屋出租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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