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很多人就是太年轻了
立法院有行政院长的同意权以前明明是写在宪法里的
第 55 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是因为后来的民国86年7月21日修宪,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规定: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院院长前,由行
政
院副院长暂行代理。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注意,增修条文写的是,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之,并没有说“不需经立院同意”。那行政
院
院长争取立院党团同意,哪里违宪?最后还是总统任命之,柯黑就喜欢玩文字游戏,要把
一
个明明是好的作法,硬要讲的十恶不赦一般,苏贞昌满意度到了后期不满意度来到 57%
,
现任陈建仁满意度也始终突破不了50%,哪怕私校大撒币下去了一样皆然。一个当年为了
自
己掌权巩固的错误修宪条文,竟然为了黑柯挺成这样?
行政院长希望在民意基础上产生,而不是落选了就让他来当的职位啊。总统输、台北输、
新
北输,如此没有民意基础的可以担任行政院院长?是时候改改“任命”的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