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贴项目,再来请各位相关领域的讨论开放影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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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贴这行业的描述
我会用白话文简化讨论
附件一 服务贸易特定承诺表
台湾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服务提供模式:
(1)跨境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
(3)商业据点呈现
(4)自然人呈现
部门或次部门 一、商业服务业 B.电脑及其相关服务业
(a)与电脑硬件安装有关之咨询服务(CPC841)
(b)软件执行服务(CPC842)
(c)资料处理服务(CPC843)
(d)数据库服务(CPC844)
(e)其他(CPC845+849)
市场开放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允许大陆服务提供者在台湾以独资、合资、
合伙及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立商业据点,提
供电脑及其相关服务。
(4)除有关下列各类自然人之进入台湾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诺:
i.商业访客进入台湾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商业访客系指为参加商务会议、商务谈
判、筹建商业据点或其他类似活动,而在
台湾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间未接受来
自台湾方面支付的酬劳,亦未对大众从事
直接销售的活动。)
ii.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进入台湾初次停留
期间为三年,惟可申请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数无限制。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系指被其他世界贸
易组织会员的法人雇用满一年,透过在台
湾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
负责人、高级经理人员或专家身分,短期
进入台湾以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负责人”系指董事、总经理、分公司经
理或经董事会授权得代表公司的部门
负责人。
“高级经理人员”系指有权任免或推荐公
司人员,且对日常业务有决策权的部门
负责人或管理人员。
“专家”系指组织内拥有先进的专业技
术,且对该组织的服务、研发设备、技
术或管理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包
括,但不限于,取得专门职业证照者。)
iii.在台湾无商业据点的大陆企业所雇用的
人员得依下列条件进入台湾及停留:
(i)该大陆企业已与在台湾从事商业活动
的企业签订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
等,及其他与左列服务相关的服务契
约。
(ii)此类人员应符合前述“专家”的定义。
(iii)此类人员在台湾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与
服务契约无关的服务活动。
(iv)本项承诺仅限于契约所定的服务行
为。并未给予此类人员以取得专业证照
的身分,在台湾广泛执业的资格。
每次停留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或契约
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此类进入许可的有
效期间自核发的翌日起算为三个月至三
年。符合条件者可在许可有效期间内多次
进入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