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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药伤害与联合婚礼强碰 侯友宜出席引新北警高度戒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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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15:48 联合报 记者李定宇/新北即时报导
新北市爆发幼童疑喂药案,“中华民国儿童权益促进协会”理事长王薇君与时力立委王婉
谕等人发起“不药伤害我的孩子!618站出来”活动,于明天下午3时开始集结在新北市市
民广场表达不满,但活动场地正好与联合婚礼强碰,新北市长侯友宜还是证婚人,警方不
敢大意,下午紧急与民政局讨论警力布署,避免意外发生。
幼童疑喂药案引发家长恐慌,“中华民国儿童权益促进协会”理事长王薇君即时力立委王
婉谕等人发起“不药伤害我的孩子!618站出来”街头活动,将于明天下午3点在新北市市
民广场集结,进行心里话大声讲、携手散步护儿权等活动。
不过明天上午10时开始新北市府将举办联合婚礼,下午1点半开始在市民广场至两点40分
则在市民广场证婚,新北市长侯友宜目前规划也将在1点半到达。
王婉谕虽表示当天下午新北市政府会举办联合婚礼,担心活动会互相打扰,联合婚礼流程
表定会在 3 点 40 分结束。3 点 45 分前静态集合后才表达诉求。但联合婚礼时间实际
上会在市府内举办至下午五点。
抗议活动与联合婚礼在同一场地强碰,尤其侯友宜目前表定将亲自出席,引发警方高度关
注,今下午警方与民政局正严密讨论名日警力布署状况,避免意外发生。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https://i.imgur.com/denIDKE.jpg
“不药伤害我的孩子活动”集合地点靠近板桥大远百那边。
https://i.imgur.com/V4fxnEO.jpg
https://i.imgur.com/8VmP6sS.jpg
这是6月15日拍摄的,联合婚礼的室外帐篷占据了快二分之一的广场。
联合婚礼主办机关为民政局,该局柯局长为贼头侯导警大的学弟,他也是在侯导的核心幕
僚群中。
所以明天不知道能不能看到民政局动员全局以及所属各机关(区公所、户政事务所、殡葬
处)的员工“自发”到现场维持秩序(x)组成侯导专属【希娜之墙】(Wall Sina)(o)
呢?
明天下午穿白色上衣在附近逛街会不会频繁地被新北警拦查啊,如果明天下午有要来板桥
大远百附近逛街的朋友,遇到新北警时请记得开启手机录影功能,保护自己也保护充当玛
利亚之墙及罗斯之墙的新北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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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字535号解释文:
警察勤务条例规定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之编组及分工,并对执行勤务得 采取之方式加以列
举,已非单纯之组织法,实兼有行为法之性质。依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临检自属警察
执行勤务方式之一种。临检实施之手段 :检查、路检、取缔或盘查等不问其名称为何,
均属对人或物之查验、干预,影响人民行动自由、财产权及隐私权等甚钜,应恪遵法治国
家警察执 勤之原则。实施临检之要件、程序及对违法临检行为之救济,均应有法律 之明
确规范,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
上开条例有关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
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于
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
私人居住之空间者, 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
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临检进
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临检应于现场实
施,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碍交
通、安宁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其因发现违法事实,应依法定程序
处理者外,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不得稽延。前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于符合上开解释意旨范围内,予以适用,始无悖于维护人权之宪法意旨。现行警察执行职
务法规有欠完备,有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 解释意旨,且参酌社会实际
状况,赋予警察人员执行勤务时应付突发事故 之权限,俾对人民自由与警察自身安全之
维护兼筹并顾,通盘检讨订定, 并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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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字718号解释文:
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室外集会、游行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未排除紧急性及
偶发性集会、游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与 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紧急性集会、
游行之申请许可规定,违反宪法第二十 三条比例原则,不符宪法第十四条保障集会自由
之意旨,均应自中华民国 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应予
补充。
理 由 书: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集会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体行动之方 式和平
表达意见,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对话,以形成或改变公共意见,并影响、监督政策或法律
之制定,系本于主权在民理念,为实施民主政治以 促进思辩、尊重差异,实现宪法兼容
并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权。为保障该 项自由,国家除应提供适当集会场所,采取有效保
护集会之安全措施外, 并应在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上使参与集会、游行者在毫无恐惧的
情况下行 使集会自由(本院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参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会自 由,
须遵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方符合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本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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