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告发自己是什么新创操作?

楼主: delete4067 (CaptainCharisma)   2023-06-12 16:19:29
1.我看到这篇新闻感触特别深,贴个连结大家看看想不想得起来什么事?
https://www.pttweb.cc/bbs/Gossiping/M.1625025480.A.872
因为当时被不少法盲嘘,印象满深刻的。
2.依照被害人描述的情境,朱学恒似乎很快的吻了两次(有错请指正)
这种快速亲过去被害人来不及抵抗的状况,
过去实务判决认定构成性骚扰罪而非强制猥亵罪的可能性较高。
判断标准可以google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00 号刑事判决
算是写的极其白话又有提出一定标准的判决了。
3.回头再看看性骚扰防治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 25 条
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
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这条是告诉乃论,所以只有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诉,而且不能超过6个月。
4.如果朱学恒认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是强制猥亵,应该去做“自首”,不是告发。
但是他告发状的用词是写“6月8日钟沛君揭露的内容”,也没有提到涉及强制猥亵等等,
当然,是否构成强制猥亵,是检察官调查后判断的,不是朱自己说了算,
但由此也可看出,朱也不想冒风险写自己可能涉犯强制猥亵。
至于性骚扰罪,既不能“告发”,时间也超过6个月了,就是演一场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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